各国和地区检察官选任制度之比较
2014-10-21王名琛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关键词:比较
摘 要 作为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官的选任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履职的质量,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公平正义。检察官的选任制度体现了检察官素质能力水平,并推动了检察官职业能力的发展。本文从检察制度角度,通过对德、法、日及我国台湾地区检察制度的分析,探究检察官选任的标准。
关键词 检察官 选任 比较
作者简介:王名琛,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56-02
检察官的选任是检察官素能标准的具体体现,它从实际规则的角度反映出素能对检察官的客观要求。本文对德国、法国、日本、台湾四个国家和地区的检察官选任制度进行了分析,其中各国和地区对检察官的选任规则均有不同,主要体现在司法考试、遴选、培训三个环节,以下内容就是针对这三个环节对检察官素能要求进行了阐释。
一、司法考试
在检察官选任的过程当中,基础理论素能主要是从各国和地区的司法考试中显现出来的。各国和地区对于司法考试人员的要求均比较严苛,这就表示各国和地区对于检察官甚至是司法人员的基础理论素能要求很高。
1.在德国,检察官的选任要求被选拔者通过两次司法考试,报考司法考试的人必须是法学院的本科生。这样的规则从学历上保证了检察官队伍的素能。德国的两次司法考试所针对的内容是不一样的,第一次针对国家要求的必修学科,其重点在于理论,第二次主要针对具体案件以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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