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014-10-21王利侠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摘 要 我国《信托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了遗嘱信托制度,标志着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在立法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除去与传统遗嘱信托法理有相悖之处,其本身规定又过于简单,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因此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遗嘱信托体制是当前信托领域的一个突出课题。本文在此主要探讨以下问题:遗嘱信托受托人范围、信托财产所有权权属以及遗嘱信托形式问题,进而提出一些拙见,以期有利于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研究和发展。
关键词 遗嘱信托 受托人 财产所有权
作者简介:王利侠,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经济法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61-02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繁荣发展,出现了大批富裕的个人和民企,但是遗产继承纠纷层出不穷,如何解决传承和维持家族产业的问题困扰着人们。现行的《继承法》已经出现了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信托法》中关于遗嘱信托的规定也显现着我国立法者的努力,但是由于法律和部门规章的不配套,遗嘱信托在立法和操作层面还有许多亟待健全和完善的地方,相比较来说,国外遗嘱信托制度,尤其是英美法国家对这一制度的研究更加成熟,非常值得我国进行借鉴。
一、遗嘱信托概念界定
要了解遗嘱信托,首先要从信托的本源谈起,信托起源于中世纪英国的用益制度,用益制度深受英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影响。中世纪的土地领主和骑士经常外出征战,土地要交给值得信任的人管理,这就引起了对用益制度中信义义务的需求。……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