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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富农”战略下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价值与模式

2014-10-21杨琳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关键词:法律产品

摘 要 地理标志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不仅具有法社会学意义,也具有法经济学价值。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采用的是多头保护模式,保护现状与提升地理标志法经济价值的目标有所偏离。提出在现有保护模式基础上,出台司法解释,逐步制定专门立法,加强合作社的作用等措施,以期有所建言。

关键词 地理标志 商标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杨琳,讲师,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77-02

一、地理标志的提出与演进

考察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起源就会发现,对它的专门保护是从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中脱胎而来的。地理标志概念最早是在欧盟《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条例》第2条第2款b项中提出的,“是指一个地区、一个特殊的地方或一个国家( 在个别情况下) 的名称,用以表明某种农产品或食品来源于该地区、地方或国家,有的特别的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可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并且其生产或制造和前期准备是在当地完成的。”后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定第22条第1款中重新阐释了这一概念,提出“地理标志是指识别一货物来源于一缔约方境内或其境内某一地区或地方的标志,该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实质性地取决于其地理原产地。”由于TRIPS协定第24条规定,根据本协议,缔约方没有义务保护这样的地理标记,即该标记在其原产国没有受到保护或已停止受到保护,或者在其原产国已经不再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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