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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工作中品格证据相关适用研究

2014-10-21刘铭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摘 要 品格证据作为证据法学的重要内容,虽尚未纳入我国刑事法律的正式条文中,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已得到广泛适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分析品格证据在刑事案件逮捕必要性、案件定性和量刑的适用入手,阐明品格证据在审查逮捕工作中的重要现实意义。

關键词 品格证据 审查逮捕 适用

作者简介:刘铭,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93-02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品格证据作为证据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使用规则和相对成熟的理论。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将品格证据作为专有名词正是规定在刑事相关条文中,但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品格证据的适用非常广泛,有的用于定罪,有的用于量刑,有的用来作出其他特定裁决。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作为典型的品格证据会对后犯罪行为产生巨大影响。本文结合基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实际,拟对品格证据在案件逮捕必要性、案件定性和量刑中的作用做初步探讨。

一、品格证据在逮捕必要性中的适用

新修改的《刑事刑诉法》第七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逮捕条件,本条分为三款,第一款是关于一般逮捕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逮捕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依法逮捕:第一,证据要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第二,罪行要件,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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