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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和解的几个认识误区

2014-10-21何玉桂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关键词:认识误区

摘 要 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是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在涉及人身、财产方面的案件,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减轻刑事判决造成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留下的纠纷,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在当前有非常现实的价值。但如处理不好,容易让人认为是“花钱买刑罚”,因此既要让好的法律实施,又要防止法律走样,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是所有案件都和解,不是所有案件和解都是缓刑的结果。本文拟从多角度澄清公诉案件的和解规定。

关键词 刑事和解 公诉案件 认识误区

作者简介:何玉桂,化州市法律援助处。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88-02

2013年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在刑事自诉程序中自诉人与被告人可以自行和解,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解结案,也可以撤回起诉。并没有规定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家属与被害人可以和解。2013年刑事诉讼法新增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列在第五编第二章,共三条,规定了公、检、法三家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可以化解刑事案件依法审理判决带来的次生纠纷,减少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公诉案件和解实践过程中,会使当事人及群众对刑事和解案件产生了几个误区,有必要通过讨论,澄清一些错误认识。

一、公诉案件和解制度是花钱买刑罚

(一)刑事和解案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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