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的区域实践及理论反思吉林
2014-09-01周晶
职业技术教育 2014年4期
摘 要 借鉴新制度主义理论观点,将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基础要素作为校企合作制度化的分析框架。以此框架分析我国区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实践,其呈现三个特征:以规制性权威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建立,以规范性角色建构推动校企合作制度形成,以文化—认知观念对接推动校企合作制度扩散。反思实践,有三方面值得关注:借鉴他域经验时需要进行他域解构与本土重构;政策制定与实施时要关注企业家的情感需求和反应;要关注自下而上的各组织和行动者的制度变迁诉求。
关键词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新制度主义;制度要素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4)04-0035-04
制度可以解释为:“包括为社会生活提供稳定性和意义的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要素,以及相关的活动与资源。”[1] 对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而言,其具有跨界的性质及多元组织互动的特点,并且具有使用、产生、分散和消耗物质资源的质性,因此借用这一制度定义,可以较适切地分析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的基础要素及运行机制。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的基础要素
(一)规制性基础要素
规制性基础要素的特征之一,就是强调明确的、外在的各种规制过程,包括强制性规则、法律法规、监督、奖惩和权宜性策略反应[2]。诺思指出,“正式规划能够补充和强化非正式约束的有效性。它们能降低信息、监督及实施的成本,并因而使非正式约束成为解决复杂交换问题的可能方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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