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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的路径选择与方法保障

2014-06-30赵春玉

现代法学 2014年3期
关键词:类型

赵春玉

摘要:客观具体化和高度概括性的立法与罪刑法定会形成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类型化的思维有助于弥补二者之不足。因为类型处于普遍与个别的中间位置,能有效调适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并使其在类型上形成统一体,使刑法的明确性在作为类型的构成要件上得到体现。具体案件事实不是涵摄而是归类于类型之下,所有的法律适用都是类推,在刑法上不可能严格禁止类推。立法上的类型是通过调适理想类型与具体案件事实群形成的,根据国民的可预测程度,自然犯的类型应相对简洁,行政犯的类型应相对详尽,且应采取例式法的立法模式。在具体适用中,事物的本质与事物的语言指向同一真理,解释与类推的界限应在不法类型与可能文义之间沟通,且最终通过可能文义得以实现。

关键词:客观具体化;概括性;类型;明确性;禁止类推

中图分类号:DF611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

一、罪刑法定的困境及问题的提出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法治国家的基石,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核心在于国民对刑法规定的行为具有预测可能性。然而,类推适用和刑法规定的不明确性,使国民不能根据成文的刑法规范预测自己的行为性质,阻碍了国民的行动自由,导致行为的萎缩。本文将从两种立法模式在具体适用中给罪刑法定带来的困境展开,探讨实现罪刑法定的路径和方法。

案例1:(道光元年)王伸入赘再醮(再婚)妇杨王氏为妻,嗣杨王氏因该犯游荡,欲将其逐出,该犯起意杀死,用刀扎伤杨王氏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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