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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贸规则发展的新趋势与中国的立场

2014-06-30张晓君

现代法学 2014年3期
关键词:区域化差异化

摘要:随着多哈发展回合谈判陷入僵局,多边贸易体制面临严峻挑战。在此背景下,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呈现出新的趋势,区域化、拓展化和差异化现象在国际经贸规则发展中愈发凸显。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贸规则的发展动向已然深刻地影响到我国对外交往的策略选择。基于此,我国需要形成清晰系统的对外经贸战略思路和立场:以发展中国家利益为立足点,积极捍卫多边经贸体制的既有成果,并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地缘优势的区域贸易安排,以制度保障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国际经贸规则;区域化;拓展化;差异化;中国立场

中图分类号:DF961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

引言

20世纪末期,经济全球化浪潮席卷而来,统一的经济市场需要统一的经济秩序,因此,制定国际经贸规则的呼声持续高涨。在此背景下,以WTO各协定为主体的全球经贸规则开始形成,全球贸易福利进一步增强。迈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多哈发展回合谈判陷入僵局以及新兴国家经济体的迅速崛起,国际经贸规则开始有新的发展动向。各种类型的区域贸易安排势头迅猛,最为典型的是以商谈“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TPP)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TTIP)为引子,美国正在试图创建以高标准著称的第二次全球化。在国际舞台上,政治与经济因素相互作用,经济策略从某个层面也反映出政治意图。作为新兴发展中大国,我国面临发展的严峻挑战。因此,从经贸规则的视角分析其未来走势是亟待关注的重要课题,经贸规则的发展也关乎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海外投资者的利益。

一、国际经贸规则发展的区域化WTO素有“经济联合国”的美誉,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在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方面一度独占鳌头。自1995年1月1日正式运行以来,在贸易自由化、规范贸易行为、贸易争端解决等方面发挥着协调各国利益的功能。然而,始于2001年的多哈发展回合谈判进展却相当缓慢,其谈判终止日期也一再延期。多哈发展回合谈判困境的原因是多层次的。据统计,WTO的成员方已经从1995年成立初的120个增加到目前的150多个。成员方的增多加大了谈判合意的难度,谈判各方的利益严重分歧,在敏感领域始终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多哈发展回合停滞的背景下,作为GATT第24条、GATS第5条和东京回合授权条款等所许可的更优惠的区域贸易安排方式却繁荣发展[1],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了强烈冲击。以GATT第24条为例,其允许WTO成员方之间缔结更加优惠的区域贸易安排,包括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等形式,其构成WTO最惠国待遇的合法例外。如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参与到区域贸易安排之中,截至目前,向WTO通报并仍具有效力的区域贸易安排共计249个,所辖范围囊括全球所有经济地理区域[2]。在WTO之外,欧洲联盟、NAFTA(北美自由贸易区)、南方共同市场、TPP、TTIP等多边经贸安排在各自区域经贸事务处理中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

晚近以来,由于地缘政治、经济效应、利益诉求等差异,国际经贸规则日渐体现为多层面的区域规则,国际经贸规则的区域化趋势进一步凸显。由此,区域经贸安排成了跨国经济治理的主要形式,区域化规则成为国际经贸规则的模板。首先,区域经贸规则自由化程度更高。在TPP的官方谈判中,奥巴马总统就曾直接要求美国谈判代表寻找“面向21世纪的协定”,并建立起“下一代的经贸规则”[3]。其中,规则的高标准性质最关键,将传统的边界控制规则拓展到边界后规则的改革[4],并重点关注贸易投资的便利化。其次,区域经贸规则与一体化模式相匹配。由于区域经贸安排的大量出现,在国家间形成复杂的、相互交织的网络,然而实质上,区域经贸安排形成“轮轴—辐条”体系[5],轮轴国通过自由化的制度构建,吸引各辐条国的投资,因此,以新加坡等为代表的轮轴国的区域贸易规则将更加自由化与便利化[6]。最后,区域经贸安排也体现出跨区域等新特征。传统上的区域贸易安排主要是在区域内基于交通便利和文化相近等因素形成“自然的”(natural)贸易伙伴[7],但是,新兴区域贸易安排具有跨区域的特点,已突破了传统的地理限制。在规则层面,跨区域经贸安排相应地体现出除纯粹的经济福利外的特殊价值追求,如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等,如美国正在加紧步伐推动的TPP,就是为抗衡中国在亚太地区的领导力而组成的贸易集团[8]。

在某种程度上讲,带有歧视性的区域贸易安排之所以被当作最惠国待遇的合法例外,在于其能够增强人类共同的福祉。传统的区域贸易安排被视为各国家之间进行优惠安排的“先行先试”场所,通过区域贸易安排的多元化、自由化和便利化的发展,从而成为多边舞台的垫脚石。21世纪以来,随着全球范围内多边主义的式微,各国开始在区域舞台上寻求立足点。因此,国际规则的区域化特征已经深刻地影响到全球经济体制,并逐渐抵消区域一体化所能增加的共同福利。其一,多边规则的进一步“碎片化”。时至今日,区域贸易安排下常常存在着众多的次区域贸易安排,如在TPP下,至少存在11个次级贸易协定[9]。众多的贸易协定使得多边规则和双边规则进一步相互交织,增加了规则的辨识成本。其二,相互规则的差异为私人投机创造了可能性。由于规则适用的多重性,在对外决策时,企业会以最大利益为目标,更多地投资于轮轴国,通过轮轴国进一步散布到各辐条国。毋庸置疑,其最终结果将是:在经贸领域中,成为轮轴国的强国恒强,而弱国愈弱。

二、国际经贸规则发展的拓展化WTO乌拉圭回合将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等内容纳入调整的范畴,形成了WTO广泛的管辖范围。21世纪以来,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经济政治格局,国际经贸规则的调整对象进一步拓展,包括竞争政策、技术转让、腐败问题、文化权利、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劳工权利和人权保护等。从GATT到WTO的转变过程中,谈判的议题范围扩大至21个[10]。虽然在坎昆会议无疾而终后,谈判各方在2004年“七月框架”中将“竞争政策”、“贸易与投资政策”和“政府采购透明度”等三个新加坡议题排除在多哈回合谈判范围之外,以巩固先前谈判的成果。然而,相比于乌拉圭回合及先前谈判议题,瘦身后的多哈回合议题数量仍相当庞大[11]。

在区域层面上,经贸规则的适用范围也不断拓展,出现了涵盖广泛领域的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不仅体现在传统贸易自由化规则的深化之上,如新西兰—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废除了所有产品的关税,而且也体现在新领域自由化规则或相关规则的拓展之上,如投资自由规则、劳工标准、环境保护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甚至在欧盟和墨西哥的双边协定中还包括了关于国内民主发展的条款[12]。以美式范本为典型的第三代投资协定在传统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劳工标准条款、环境保护条款和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其规制内容进一步拓宽。

最新的TPP谈判议题几乎涵盖了贸易、服务、知识产权、国内规制、政府购买、竞争政策、环境合作和劳工合作等内容[13]。国有企业、电子商务、竞争和供应链、中小企业等横向议题也在TPP的谈判议题之列。TTIP谈判亦涉及竞争政策、监管标准、投资、服务、知识产权等各方面,可以说,新兴经贸规则所涵盖的深度和广度对多边贸易体制造成了冲击,呈现出下一代经贸规则发展的走向。

国际经贸规则的拓展化现象对全球经济体制具有双重影响。从微观层面分析,议题的多样化实际上反映出不同国家的利益诉求。在经贸规则谈判中,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关注新领域,如竞争政策、环境问题等,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将重点放在农产品、渔业产品补贴和国内支持等领域。在一定程度上,议题的多样化能够推动谈判博弈进程,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要求,以“打包”的方式达成妥协。但是,议题的多样化也会加深谈判各方的意见分歧,尤其是在敏感领域,在谈判各方均不妥协的情况下,谈判进程将停滞,而这正是目前多哈回合遭遇困境的成因。从宏观角度而言,国际经贸规则已从传统的贸易规则发展至国内规制、竞争政策、劳工标准等方面,其加速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14],促进了全球福利正向的增长。然而,经贸规则的拓展趋势也将极大地限制国家主权的行使。申言之,国际秩序是国际社会中主要行为体尤其是大国权力分配、利益分配、观念分配的结果,而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全球性国际机制的创立与运行[15]。因此,发达国家积极推动、拓展的全球经贸规则也必然反映大国的利益而非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以及全人类共有利益,正因为如此,伴随着国际经贸规则向纵深拓展,“反全球化”运动也愈发频繁[16] 。

三、国际经贸规则发展的差异化国际经贸规则的区域化发展将导致规则的差异化,经济实力的差异直接决定了各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的利益诉求有所侧重。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最能体现差异性的特点。20世纪末期,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以WT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WIPO)为主要平台。新世纪以降,由于南北国家在更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见解,知识产权的区域或双边规则开始兴起。从区域层面看,以美国、日本等西方国家为主签订了标准较高的《反假冒贸易协定》(以下简称ACTA),在知识产权执法程序、边境措施等方面设置了严格的要求;从双边的角度,近年来美国、欧盟等签署的贸易协定有较为翔实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试图以差异化规则的方式实现竞争性自由化(competitive liberalization)的目的。不仅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在竞争政策、投资及其相关的环境、劳工保护等领域中,由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主导的不同区域贸易规则所体现的自由化水平和涉及领域的差异性特征非常明显。

即使在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间,双边或多边经贸规则也呈现差异化。大量的贸易争端,处于中心的都是“贸易和其他”问题[17]。“贸易与文化”议题在发达国家之间也并未形成统一观点,美国、法国和加拿大之间的分歧尤为明显,法国所推崇的“文化例外”观点与美国“文化贸易自由化”的主张相悖,这也导致了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文件并未明确列明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待遇问题。有学者认为,GATT1994第20条的公共道德例外与文化产品密切相关,但是,相比于其他领域的贸易规则,WTO体制并未制定完整的、专门的、系统的文化产品与服务贸易规则。有鉴于此,法国、加拿大等国将“文化例外”转换成“文化多样性”,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并通过了《文化多样性保护公约》,赋予国家对文化产品贸易管制的合法性[18]。然而,美国至今未批准《文化多样性保护公约》,同时,在区域经贸安排上,美式的贸易协定减少了国家采用或维持文化政策措施的权限。在文化产品贸易方面,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与美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等均采取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的方式,限制了缔约方适用文化贸易管制的范围和手段。相反,在欧盟对外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缔约方采取的都是正面清单(positive list)的模式[19]。

阿根廷经济学家普雷维什提出“中心—外围理论”,其从经济上证明了中心国家(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发展中获利,而外围国家(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发展中不断被边缘化的观点[20]。国际经贸规则的发展构建着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对不同国家利益的关注度必然有差异,实际上也反映在不同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差异化问题上。伴随着区域经贸安排激增,不同发展水平国家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阻力增大,其结果自然为强者更强,弱者仍弱。换言之,发达国家间自由化水平更高,而发展中国家间自由化水平较低,发展相对缓慢,多边或双边经贸规则的差异化最终将阻碍全球统一体制的形成与发展。

进一步说,国际规则的差异化已然对全球经济体制造成威胁,尤其是发达国家不能在重要部门形成共识。当前,多哈回合停滞不前,从某种意义上说,可归咎于美国在谈判中的消极态度,以及美欧之间难以达成“交易”[21]。美欧之间的“交易”本质上是两大主要成员方间对利益分配方案妥协的结果。国际规则的差异化适合于“自助餐食堂”的谈判模式,却不适应“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一揽子谈判方案[22]。如此,差异化利益的诉求给多边贸易体制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此外,国际经贸规则的差异化会进一步加剧对发展中国家的歧视。受制于经济条件,由于开放程度相对较低,规则差异化的结果极有可能加大区域间的贫富差距,进而影响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

四、国际经贸规则发展中的中国立场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积极的姿态面对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特别是自21世纪以来,在加入WTO后,充分认识到区域一体化浪潮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并将其提升至战略高度,采取一系列行动予以落实。在短短数年间,中国对外建设的自由贸易区从无到有,有了较快的发展。目前,我国报WTO的区域贸易安排有10个,早期宣布的有4个[23]。区域合作既包括地理传统相近的东盟、巴基斯坦等国,也包括跨区域的秘鲁、智利等。此外,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10+1)良好运作的基础上,我国已经启动中日韩自由贸易区(10+3)的谈判,完成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第二轮谈判。据商务部统计,中国在建自贸区18个,涉及28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已签署自贸协定12个,涉及20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是中国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新西兰、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冰岛和瑞士的自贸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以及祖国大陆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除了与冰岛和瑞士的自贸协定还未生效外,其余均已实施;正在谈判的自贸协定6个,涉及22个国家,分别是中国与韩国、海湾合作委员会(GCC)、澳大利亚和挪威,以及中日韩自贸区和《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定》(RCEP)。此外,中国完成了与印度的区域贸易安排(RTA)联合研究,正与哥伦比亚等开展自贸区联合可行性研究,还加入了《亚太贸易协定》。(参见:中国对外商谈自由贸易协定总体情况[EB/OL].[2013-08-06].http://fta.mofcom.gov.cn/.)

在经济全球化的语境下,国际经贸规则的区域化、拓展化、差异化的发展趋势深刻地影响到我国参与国际经济秩序构建策略的选择。然而,时至今日,我国并未形成系统的、完整的和清晰的策略。因此,应顺应国际经贸规则的发展趋势,立足于国家利益,坚持以下立场:

(一)捍卫多边贸易体制成果,建设国际经济新秩序

尽管区域贸易安排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但WTO构建的多边体制涵盖全球97%以上贸易量,其地位仍难以被取代,WTO规则仍将是国际经贸规则的基础。我国加入WTO短短十余年,社会经济发展迅猛,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有目共睹。在国际社会,以“法治”的形式捍卫了国家权益。综言之,统一的多边规则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积极参与全球化仍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托,我国应成为多边经贸体制的坚定捍卫者。当前多边贸易体制受挫的重要因素还在于美国对全球利益的重新考量。20世纪末期,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美国通过采用资本输出、政治渗透、文化交流、国际规则制定甚至战争等方式,输出法律价值、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巩固扩大其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维持其“超级大国”的地位[24]。此时,自由贸易体制被视为美国利益最大化的体现。但新兴国家经济增长势头迅猛,特别是美国经济滞胀,金融危机爆发,美国国家利益的重心和价值取向便自然转向重新修正或构建与其他国家发展的经济秩序。

毋庸置疑,区域贸易安排的勃兴淡化了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多边体制的作用,也增加了全球性经贸规则谈判和执行的难度,使得作为支撑WTO运作的最惠国待遇机制“形同虚设”,WTO成员方因签署不同的区域贸易安排协定而享有不同的贸易待遇,容易造成贸易歧视,特别是对自由化水平相对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更是如此。如果不加以严格约束,不仅损害多边贸易体制,也将严重影响不同区域贸易安排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因此,应适时推进协调WTO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贸易安排关系的相关条款,完善 GATT 第 24 条等相关规定,基于更多的约束(如明确区域贸易安排的通知和早期宣布等程序),增强透明度,将其纳入审查和监管程序,以及区域外发展中国家享受区内待遇问题等,以减少区域贸易规则对全球经济自由化的负面影响,减缓对多边体制冲击的压力。

(二)立足于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强化国际经贸规则话语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深入发展,我国充分利用国内和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并通过实施“走出去”和“引进来”两种战略取得了良好经济效益。2012年,中国GDP位居世界第二位,进出口贸易总值为世界第一位,外商投资居世界第二位,资本输出为世界第五位。但同时,我国2012年人均GDP仅居全球第84位,仍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部分经济领域,我国具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双重性。从根本上分析,我国仍应以拓宽发展空间作为主要目标,立足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这决定了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策略的立场。

规则的制定者往往是规则的受益者。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的关键时期,在经济实力提升的基础上,应当积极应对和适应国际经贸规则变革,逐步从过去被动接受规则的思维向主动参与规则谈判和制定的思维转变。在国际法治进程加速的背景下,中国宜以更积极的姿态参与WTO等有关国际组织的立法活动,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完善和制定,推动国际法律规则和全球法律规则的形成,促进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的建构[24]178。同时,我国也应以积极姿态对待诸如TPP等区域贸易规则的谈判,提高对具有歧视性的国际经贸规则的甄别能力,切实立基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一方面,主动调整国内相关劳工、环境与竞争政策,与国际规则发展趋势融合。另一方面,积极研究和参与新规则的谈判和制订,争取更多的规则权益,推进制定公正和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规则,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强大动力。

(三)发挥主导性作用,推进区域贸易安排战略实施

由于区域贸易安排存在差异化的特征,容易对区域外国家造成歧视,也有可能产生国家间隐性的贸易壁垒,长远观之,不利于全球自由贸易的发展。作为发展中的新兴大国,我国应扩大和强化与我国具有重要地缘政治和经济效应的国家的区域合作,积极参与发达国家推进的区域贸易安排的谈判,以避免被边缘化和贸易歧视。

在国际经贸规则发展的大趋势下,以区域经贸安排为突破口是我国对外经贸策略的应有内容。近十多年来,我国与周边国家的争端时有发生,其主要问题在于我国在区域的影响力仍不够强,也欠缺明确和清晰的对外关系原则。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为例,作为我国具有地缘政治作用的周边地区,我国在自贸区中的主导权仍有待提高,尽管我国与东盟10国均签署有BITs,但各BITs间的差异比较明显,尤其是在投资待遇和争端解决方面,这将损害《中国—东盟投资协议》的实施效果。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规则建设的现状与区内缺乏核心力量有密切关联。同时,我国对东盟的重视程度也有待加强,如东盟共同体的进程对我国对外战略会产生何种影响,仍缺乏科学论证。

鉴于此,在发展新阶段下,我国应积极地维护并开拓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双边贸易和投资关系,重视并参与TPP等新型经贸规则的谈判,以缓解和消除美国实施亚太战略的影响和对我国现行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威胁。适当改变不主导区域建设的原则立场,构建区域层面的合作平台,维持地区稳定和经济发展。积极参与能源、农业、电信、运输和金融等在多边体制下短期难以完成的议题的规则创制,如2013年7月签署的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已扩充至竞争政策、知识产权、环境等新领域。此外,研究一般贸易议题之外的新型贸易议题,如横向议题向国内法制领域的渗透。如此,通过区域贸易安排规则议题内容的拓展和主导性作用的发挥,将有力提升我国在构建全球经济秩序中的地位,维护国家利益,从而实现我国社会经济的长足发展。

结语在新自由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思潮的相互影响下,当前国际经贸规则呈现出新发展动向,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国家更多地通过区域贸易安排构建国际经贸规则。同时,国际经贸规则的内容也逐步拓展,甚至涉及人权、文化、政治制度等领域。正因为区域规则的勃兴与规制对象的拓展,不同的多边规则或双边规则间体现出明显的差异性,由此也引发了歧视性待遇等问题。针对国际经贸规则发展的新动向,一方面,我国应坚持发展中国家的立场,积极参与相关协定的谈判,同时,应统筹协调,通过多边规则约束区域规则创制,维护既得经济利益;另一方面,我国也应顺应时代潮流,在区域经贸规则安排上,力争主导权或话语权,以制度切实保障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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