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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逗”孩子行为的危害及破解对策

2016-11-10陈银洁

南北桥 2016年10期
关键词:类型危害孩子

陈银洁

【摘    要】“逗”孩子是指动作行为由成年人指向0-6岁的孩子且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一定伤害的逗弄行为。“逗”孩子的类型包括身体层面、心理层面、文化层面等类型,文章对各种类型的危害、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破解对策。

【关键词】“逗”孩子 类型 危害 破解对策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6.10.188

逗孩子现象在我国比较普遍。事实上,逗孩子并非一定是错的(如成年人学点魔术逗孩子开心),可是大多数情况下逗孩子行为会给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伤害。本文的“逗”孩子行为是指动作行为由成年人指向0-6岁的孩子且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一定伤害的逗弄行为。本文主要从“逗”孩子的类型及其危害,“逗”孩子存在的原因以及如何避免或者减少“逗”孩子带来的危害展开讨论。

一、“逗”孩子的类型

(一)身体层面的“逗”孩子行为

身体层面的“逗”孩子行为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较为典型的有:给孩子灌酒、向空中抛孩子、触摸孩子的生殖器等等。这些“习以为常”的行为潜藏着巨大的危险和危害。

1.给孩子灌酒。

给孩子灌酒是指成年人教唆孩子喝下一定量的酒。因为孩子的消化系统、人体防御系统和中枢神经系统还处在发育不完善阶段,所以喝酒会损害孩子的肝胃,导致孩子免疫力下降,影响孩子的智力发育,更严重的是可能会影响孩子成年后的生育能力。[1]

2.向空中抛孩子。

向空中抛孩子是指成年人用手抛起孩子的身体,在孩子下落的时候用手接住孩子的行为。成年人想通过这种行为使孩子体验高空下落的刺激感,但孩子下落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2015年8月28日有报道称近两个月没见女儿的王先生,一时兴起,跟女儿玩起了抛起来再接住的游戏,结果没有接住,摔到地上导致女儿颅底出血。[2]

3.触摸孩子的生殖器。

触摸孩子的生殖器是指成年人用手去抓摸孩子的生殖器,大多数情况下是弹男孩的小鸡鸡。很多成年人会出于逗乐的目的,却忽视了该行为的不良影响。首先是不雅观,其次是成年人手上沾染的病菌有可能通过触摸侵入孩子尿道,造成孩子泌尿系统感染。[3]

(二)心理层面的“逗”孩子行为

心理层面的“逗”孩子行为主要包括成年人通过一定的言行来达到欺骗吓唬、批判、愚弄孩子的目的,也包括使孩子陷入两难抉择的境地。

1.欺骗吓唬的言行。

欺骗吓唬的言行是指成人故意夸大事实或创设一些不可能发生的情境来欺瞒、恐吓孩子,以期达到让孩子“听话顺从”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是隐瞒欺骗型,如成人面对孩子的“我是从哪里来的”此类问题时成人回答“你是从垃圾堆里捡来的”;二是吓唬恐吓型,如“你再这样,爸爸妈妈就不要你了”;这样做的后果会造成孩子安全感的缺失,容易使孩子产生恐惧心理,更严重的是当孩子发现父母在对自己撒谎时,他会对父母产生不信任感,会影响他对父母的价值判断,也不利于孩子形成健全的人格。[4]

2.批判性的语言。

批判性的语言是指成年人想要刺激孩子完成某事或者当孩子的能力达不到自己预期目标时,会用一些讽刺挖苦的语言对孩子的言行举止进行否定。例如,一个小女孩不肯在大家面前跳舞,亲戚朋友就会“群起而攻之”,说“这孩子胆真小”、“这孩子真没用”“你看看隔壁家的××表现得比你好多了”等之类的言语。这些话语会给孩子原本脆弱的心灵又蒙上一层阴影,使孩子的自尊心受到伤害,可能导致孩子自卑、胆小怕事等心理问题。

3.愚弄性的言行。

愚弄性的言行是成年人通过蒙蔽糊弄孩子,来达到混淆视听的目的,主要表现为把孩子说成是异性或者是把孩子当异性来打扮。这种行为容易造成孩子性别认同的混淆,在面对认知对立时产生不愉快的情绪。[5]弗洛伊德指出,3-5岁的孩子处于性器期,这一阶段的孩子会产生依恋父母的现象,如果没有协调好,就会导致情结的固化,可能会成为导致各类精神疾病及其他变态心理的根源。[6]所以,混淆孩子的性别,尤其是对处于性器期的孩子来说,具有极大的危害,不利于孩子形成正确的人格特征。

4.两难抉择。

两难抉择是指成年人表面上给孩子创设一个有选择余地的环境,实际却让孩子陷入一个艰难选择的困境,以问“爸爸好还是妈妈好”为典型代表。根据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理论,回答这个问题的孩子大多处于前习俗道德水平(9岁前),他们有着避罚服从和相对功利的取向,他们很难做出选择。这种行为经过长期的负面强化,就不利于孩子形成正确的道德判断,容易养成八面玲珑和说谎的性格,也会使孩子想方设法地去揣测成年人的心理,专挑成年人高兴的说。[7]

(三)文化层面的“逗”行为

文化方面的“逗”行为主要包括强迫孩子礼貌和伪分享。这种逗行为不但没有培养起孩子懂礼貌知道分享的好习惯,还助长了孩子的逆社会行为。[8]

1.强迫孩子礼貌。

强迫孩子礼貌是指强迫让孩子向成年人问好的行为。[9]如果孩子没有按照家长的要求做,孩子就会被冠以没礼貌的“罪名”,可事实上,孩子是懂礼貌的,甚至可能比成人更懂礼貌。成年人不应该为了自己或客人熟人的面子强迫自己的孩子礼貌,因为强迫本身就是个不礼貌的行为,它容易给孩子的身心造成一定的伤害。[10]

2.伪分享。

伪分享是指幼儿行为表面上符合分享含义和本质,但事实是掩盖和违背了分享本质。[11]成年人对孩子的分享教育更多停留在言传而非身教,长此以往,会让孩子形成一种错误的认知,即分享仅需停留在口头上,并不需要真正付出。[12]当成年人终于“费劲心机”地劝服孩子把手中的食物给自己一点时,却谦让着不吃、不要。因为成年人断定孩子对东西是不舍的,所以以此为契机来试探孩子肯不肯,愿不愿意,到底是不是喜欢自己。[13]这种“伪分享”的行为会助长孩子的“伪慷慨”之风。

二、“逗”孩子现象存在的影响因素

(一)社会文化对孩子自尊心关照的缺失

从社会的角度看,我们的文化对孩子自尊心关照是缺失的。如日本,在战后制定了《日本国宪法》,使日本的儿童观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即“儿童由作为服从者的存在向作为权利的主体转变”;[14]在瑞典,父母是极为尊重孩子的,他们从不在人前教子,对于中国父母在公共场合骂孩子“真没出息!”“不争气的东西”的行为,在他们看来这简直是一种犯罪,因为他们认为这会严重损害孩子的自尊心;[15]在澳大利亚,1975年《家庭法》、1995年《家庭法改革法》和1989年《儿童抚养(评估)法》均对儿童权益保护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在2001年《澳大利亚儿童法》重申了“子女最大利益原则”,这些法律都是为了保障儿童的权益。[16]在对比中,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对孩子自尊心的关照是远不及一些发达国家的,我国没有形成平等对待孩子的人文环境。

(二)成年人的权威心理或无知使然

在我国,很多成年人树立的都是传统儿童观,把孩子当做一种附属于自己的工具,或是并没有认真地去了解孩子的内心需求,不顾及孩子自身的利益。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其一,成年人在面对孩子时,会出于自己的权威心理,希望孩子在自己的权威控制下和巧妙安排下表现出自己原定计划中的恐惧、害怕、哭闹,来满足自己的取乐心理。[17]其二,成年人并没有深入了解孩子的心理变化,对孩子缺乏应有的理解,他可能并不知道自己“简单”的一个动作一句话,就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一定的伤害。其三,成年人会碍于面子,他们有时也是知道别人在逗自己的孩子的有些言语和行为是不妥的,但不想破坏彼此间的关系,不好意思阻止,说不出拒绝二字,只能忍下来或者一笑置之,这样牺牲的便是孩子的利益。

三、“逗”孩子行为的规避和消解措施

(一)构建尊重孩子的社会人文环境

当前第一要务是要构建尊重孩子的社会人文环境。笔者认为,应该先从法律层面入手,在法律强有力的保护下,人们对于孩子权利的意识才会慢慢建立。我国除三部专门性儿童立法外(《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绝大部分儿童立法都淹没在规制成人的立法中,与成人立法一样对待。但是,无论是从生理角度,还是从心理角度来看,孩子均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因而他们需要得到成年人社会的悉心呵护,所以我们需要树立新的儿童观,从切实维护孩子权利的角度并联系《儿童权利公约》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出台专门的《儿童福利法》。[18]

(二)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儿童观

成年人(尤其是家长)要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把孩子当做一个平等的个体来看待,遵循孩子的内在需求,注重自身言行,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

1.遵循孩子的内在需求。

成年人要遵循孩子的内在需求,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与孩子真诚沟通交流。成年人要与孩子多交流,知道孩子的心理发生的变化。当家长发现孩子被逗后有不良情绪时,要及时开导,告诉孩子逗他的成年人不是有意的,使孩子不产生怨恨之情;建立安全感和依恋。成年人(尤其是父母)要帮助孩子建立良好的安全感和正向稳定的依恋关系。尊重孩子的权利与选择。成年人要多肯定鼓励孩子,理解并支持孩子自己做的选择,保护好孩子的权利。

2.成年人注重言行,树立榜样。

成年人要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平时注重自己的言行。当有人逗自己的孩子时,要礼貌拒绝别人逗弄,或者找个理由把孩子带开,从而慢慢给孩子起到示范作用,教会孩子如何与人交流,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感受,懂得礼貌待人。[24]

参考文献

[1]于荷.孩子“滴酒不能沾”[J].家庭科学,2015(7):58.

[2]王倩.男子抛四岁半女儿没接住 两米多摔下致颅底出血[N].重庆晨报,2015-8-28(033).

[3]肖沁.10种最危险的逗孩子方式[J].社区,2009(12):29.

[4]周礼.吓唬孩子的话不要随便说[J].大众健康,2015(9):101.

[5][8][9][17]席海燕.成人逗孩子行为研究[J].教育导刊(幼儿教育版),2014(10):80-82.

[6]罗家英.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7.

[7]琚金民.少问爸爸好还是妈妈好[J].农家女,2013(7):42.

[10]小红.强迫孩子“讲礼貌”不好[J].新农村,2006(12):22.

[11]张珍珍,王翼,王俐.幼儿“伪分享”教育现状及其对策——家庭幼儿分享教育误区的分析[J].皖西学院学报,2015(1):130-133.

[12]徐鸿.幼儿分享行为中的“伪分享”[J].教育导刊,2010(1):77.

[13]席海燕.请别这样逗孩子[J].早期教育,2014(11):26-27.

[14]伊琳.从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看日本的儿童权利保护[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2):50-55.

[15]钱国宏.向瑞典人学习尊重孩子的人格:人前不教子[J].小学科学(教师论坛),2011(5):30.

[16]陈苇,王鹍.澳大利亚儿童权益保护立法评介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以家庭法和子女抚养(评估)法为研究对象[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3):10-18.

[18]吴鹏飞.略论我国儿童法律体系的完善[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报,2012,22(1):18-21.

[19]明文.“逗孩子喝酒”屡酿悲剧“中国式逗小孩”陋习要改[N].中国妇女报,2015-6-1(B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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