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企业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
2014-01-10戴立新李泽红王秀月
会计之友 2014年3期
关键词:环境成本
戴立新+李泽红+王秀月
【摘 要】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生态补偿不仅限于理论层面,各地区相继进入了实践阶段,因此相关专家学者对生态补偿现象作了大量的案例调查和研究。我国的生态补偿实践主要是在流域、森林、矿产资源方面展开,且大部分的研究都是站在宏观层面,很少涉及微观企业层面生态补偿标准的探讨。文章以火力发电企业为例,从微观企业的角度出发,运用防护费用法、影子工程法、机会成本法计量测算火电企业应承担的生态补偿标准。
【关键词】 生态补偿标准; 火电企业; 环境成本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实体经济迅猛发展,出现了电力需求快速增长的现状。我国电力以火电为主,火力发电总量占全部发电量的80%左右,但是火力发电行业却是重污染行业,各火力发电不得不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进行一定的补偿。国内外相关领域已对生态标准补偿的确定做了大量研究:从20世纪70年代国际经合组织和发展组织(DECE)针对生态环境问题便提出了环境“污染者付费原则”,到后来的“使用者付费”与“受益者付费”原则,再到80年代以来,很多国家和地区基于“生态系统服务付费”原则进行的流域水环境管理、自然生境的保护与恢复、农业环境保护、植树造林、景观保护、碳循环等方面生态补偿实践。我国关于生态补偿标准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涉及水流域、森林、矿产资源等方面。李晓光、苗鸿等论述了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理论、市场理论、半市场理论为基础确定生态补偿标准;……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