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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绩效分析

2013-10-21宋爱娴

卷宗 2013年7期
关键词:土地制度产权

宋爱娴

摘 要: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土地制度的变迁对农业绩效的影响。当前国家正在引导资本进入农村建立现代农场,实现农业集约化生产,这必然要求土地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包括产权的进一步明晰和交易费用的进一步下降,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经验的研究能够为下一步的农业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制度;农业绩效;产权

1 我国土地制度变迁情况概述

1978年至今的家庭承包经营阶段,确立了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在此之前,还有两次土地制度变迁,第一次是1949-1953年,废除封建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第二次为1953-1978年,经过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农村土地从农民个体所有转变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归于合作社。

建国后第一次土地制度变迁是由新民主主义革命引起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打破了封建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使农业生产力得到大幅度解放;第二次制度变迁是在社会主义革命中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这次制度变迁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一群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1978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自发地组织了“包产到户”,引发了一场由底层发端,高层推广的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变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当时符合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为我国改革开发以来取得巨大的经济成就提供了制度保证。

2 土地制度变迁的分析框架构建

“本质上,经济学是对稀缺资源产权的研究……一个社会中的稀缺资源的配置就是对使用资源权利的安排……经济学的问题,或价格如何决定的问题,实质上是产权应如何界定与交换以及应采取怎样的形式的问题。”新制度经济学重视对产权的研究。由于人类受其自身生长能力和生存环境的约束,只有通过交易这一基本活动获得经济效益和安全保障,而产权是交易的基本先决条件,产权结构的效率引起经济增长、停滞或经济衰退。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任何经济活动都有交易成本,如果不存在交易成本,即如果不存在任何妨碍交易的障碍,资源的利用都会是有效率的。正如科斯第一定理所表述的:如果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无成本的,即不存在交易费用,那么无论初始产权如何界定,市场机制都会自动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反之,如果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即交易费用大于零,则不同的产权界定将会导致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

具体分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难发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质是一种变通的分成制,即农户的产品在农户、集体和国家之间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成。但是这个比例通常由各级政府和集体部门确定,因此可以用张五常的佃农理论来解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

根据张五常的佃农理论,定额租佃制和分成租佃制是在土地产权私有条件下的两种不同的契约形式,分成租佃制会导致资源配置无效率的观点是错误的。即,只要合约安排本身是私人产权的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合约安排并不意味着资源使用的不同效率,但是,如果私人产权被弱化、否定产权的私有性,或者如果政府否决市场的资源配置过程,那么资源配置的效率便会不同。不难发现,张五常佃农理论的核心是私人产权的清晰界定。只要产权界定清晰,市场交易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都同样有效率,因此,各种削弱产权的行为和对市场自由竞争的干预,都会在无形中增加资源配置的交易成本,从而影响不同契约的资源配置效率。

3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前后的绩效比较分析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来,中国农业生产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1978年以来,中国粮食产量稳步上升,尤其进入20世纪90年代,农业生产潜力充分发挥,粮食产量加速增长。究其原因,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行为逻辑的影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经营权由集体下放到农户,使农民获取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激励,提高了农民的劳动生产率。具体来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界定了政府、集体和农户之间的产权关系,使农民获得了独立的经济地位,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决策主体,消除了农业经济体制中长期存在的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矛盾。

制度效率有一定的时间长度和阶段性,一定的制度只能在一定的时间长度内发挥作用,且效率的高低呈现阶段性,即制度设计运行前期效率较高,随着时间的推移,效率递减,在制度完成任务后,其效率也就释放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合作和集体经营制的替代是效益高的制度对效益低的制度的替代,这种替代体现了制度变迁自然演进的特点。但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另一方面导致大量耕地细碎化,不利于机械的使用,也不利于农业集中耕作经营,从而束缚了我国农业生产率的进一步提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后,土地制度进入家庭承包经营阶段,虽然家庭生产责任制使农户成为农地使用者,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农业的经营者。但是土地的所有权仍然界定不清。具体有如下问题:

3.1 农村现行土地制度造成产权不明晰

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度是城乡二元结构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户享有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是没有最终处分权。只有资源的产权得以明确界定,才能使资源在使用和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费用最低,从而使资源配置最优化,因此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最大问题在于权利划分的不彻底和不明晰,集体土地向上要受到国家的限制,向下对农户土地经营权的干涉却过多。因此,由于农民对土地的自主性差,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程度的提高。

3.2 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交易费用过大

土地流转正是一种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流动的方式,在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着信息搜寻成本、谈判成本、签订合同成本、执行及监督成本、违约风险成本等諸多交易成本,目前我国农村中实行土地流转的效果不明显,原因是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过高。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过高,使其丧失了应有的生命力。

综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之前的人民公社体制相比,在产权界定上更进一步,使农民成为自负盈亏的主体,促进了改革开放后一段时间的农业绩效提升,但是仍然存在产权界定不够清晰、交易费用过大等问题,影响了土地制度对经济绩效促进作用的发挥。当前,国家正在引导资本进入农村建立现代农场,实现农业集约化生产,这必然要求土地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包括产权的进一步明晰和交易费用的进一步下降,相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经验能够为下一步的农业改革提供有益的经验。

参考文献

[1]R·科斯,A·阿尔钦,D·诺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2]孙绪娜.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概述[J].理论综述,2007,(7)

[3]马智胜,李兴平.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及其现实意义初探[J].企业经济,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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