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习惯法之司法适用研究
2012-08-15张世金兰佩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张世金,兰佩军
(1.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南宁 530006;2.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新疆 克拉玛依 834000)
刑事习惯法之司法适用研究
张世金1,兰佩军2
(1.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南宁 530006;2.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新疆 克拉玛依 834000)
在当今刑事制定法占支配地位下,刑事习惯法始终处于一种边缘状态。但是,其在民族地区刑事法治建构中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是一种真实而有效的实然存在,尤其在解决民族地区刑事纠纷中表现得淋漓尽致。是故,首先摆出刑事习惯法司法适用之现状,指出其司法适用之依据与识别,进而将其引入司法实践,对其进行程序设计。
刑事习惯法;司法适用
一、问题研究之缘起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习惯法之研究可谓如火如荼,对习惯法之界定形成了百家争鸣之局面,学术观点林林总总:梁治平先生的“知识传统说”、苏力先生的“本土资源说”、郑永流先生的“行为规则说”和刘作翔先生的“民间社会规范说”等,笔者尝试着在比较、归纳和反思这些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刑事习惯法之见解:刑事习惯法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特定历史文化传统塑造下而形成于民间,调整社会秩序、规范民间交往和解决刑事纠纷与冲突法的一种非正式制度。然刑法学界对刑事习惯法之研究存在两条径路:一曰解构论,持该种观点学者认为,在当今刑事制定法视野下,刑事习惯法在司法实践中是被排斥适用的;二曰建构论,笔者认为,虽然罪刑法定已经成为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基本原则,然在刑事司法中并不完全被拒绝采纳,仍然在民族地区存在真实的写照,以调研和搜集的刑事案例证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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