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可能性之悖
2012-08-15陈娜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理论
陈 娜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47)
期待可能性之悖
陈 娜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47)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规范责任论的产物,是大陆法系犯罪成立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范畴。但结合我国刑法理论分析,由于期待可能性理论和我国刑法理论难以找到契合点,同时考虑到其作为一种补偿性的超法规的评价因素,本身便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因素,在当今的危险社会,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已经没有太大的适用必要性。期待可能性所要实现的合理目标,可通过立足我国既有刑法理论,探寻现有刑法规范中的相关人性设计,完善部分立法来得以实现。
期待可能性;不合理;既有刑法
期待可能性作为规范责任论的核心,是指行为人为某一行为时能遵守规范,而行为人却违反众人的期待为违法行为,法律规范即对该人的行为发生作用,反不能追究行为人的违法责任。此理论源于德意志帝国法院1879年关于“癖马案”的判例。目前我国有些刑法学者建议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以解决司法实务中一些合法但不合理的两难案件。笔者认为,期待可能性作为一种超法规的评价要素,本身便存在许多不合理因素,再加上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存在实质差异,在考虑是否引入该理论之前,更应当审慎思量期待可能性对于我国刑法理论而言之不必要性。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与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之悖
在中西刑法交流渐频的今天,如果不注意外国刑法理论的生成土壤及其理论体系,也不慎重考虑我国现行刑法学体系,那么在研究刑法的过程中,生搬硬套或者误用外国刑法理论的现象就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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