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与错案责任追究之关系反正——兼议以错案责任追究为基础的刑事赔偿理念的缺陷
2012-08-15谭金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法律
谭金生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 401147)
刑事赔偿与错案责任追究之关系反正
——兼议以错案责任追究为基础的刑事赔偿理念的缺陷
谭金生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 401147)
基于对修订前《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的片面理解而形成的“以错案责任追究为基础的刑事赔偿理念”,不仅违背刑事诉讼基本规律,影响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积极性,而且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权利救济与保障的本质要求,妨碍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为树立科学的刑事赔偿理念,使国家赔偿法发挥其应有功能,有必要从理论上澄清刑事赔偿与错案责任追究之间的理性关系。
刑事赔偿;错案责任追究;关系;反正
一、问题的由来
在刑事赔偿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现象:认为决定刑事赔偿就意味着发生错案,意味着需要追究原案①“原案”是相对于“刑事赔偿案件”而言的,指刑事诉讼过程中被认定有错误的办案环节。如判决无罪后,如果被告人已经被逮捕,那么“原案”就是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批准逮捕环节。承办单位和承办人的错案责任,即将刑事赔偿与错案责任追究混为一谈。我们认为,这是一种以错案责任追究为基础的刑事赔偿理念,是不科学的。但是,这种不科学的刑事赔偿理念不仅为部分学者所接受,而且广泛流行于司法实务界,并在实践中形成诸多错误做法。主要表现为:把司法机关履行刑事赔偿义务作为刑事错案的标志,作为办案人员负错案责任的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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