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考试语境下的法学案例教学
2012-08-15姜敏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
姜 敏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2)
一、背景检视
自2002年我国实行司法资格准入制以来,没有司法资格就不能从事检、法以及律师执业。取得司法资格证书,成为我国法律院校毕业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一块“敲门砖”,提高了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门槛。它也成为评价法律院校培养学生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哪一所法律院校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高,其就大有可能在法学教育行业竞争中抢得先机”[1]。
在司法考试的内容中,应用法学占有很大比重,甚至很多理论法学的内容都是以案例的形式出现,题目越来越灵活多样,这就要求学生对于法学知识的掌握要做到融会贯通、举一反三。在司法考试题型上,卷四是主观题,由简析(简答)题、分析题、法律文书题以及论述题组成,主要考察考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卷一、卷二、卷三是客观题,实际上,不少客观题也是一个小型案例分析的浓缩,单纯考察记忆性知识的题目少之又少。司法考试综合考察了考生逻辑思维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表达能力等。倘若仅仅死记法条,缺乏法律思维,是难以突破考题“陷阱”而作出正确选择的。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各种案例的法律职业能力关系到整个司法考试的成败。在法科学生就业不景气而法律职业又需通过司法考试的背景下,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是法学教育必须面对的选择,有助于训练法律职业能力的案例教学和司法考试在相互适应和磨合中如何真正实现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成为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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