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海峡两岸行政即时强制比较研究

2012-08-15傅圣君

关键词:程序法律制度

傅圣君

(福州大学 法学院, 福建 福州 350108)

2011年,我国通过了《行政强制法》,但该法未对行政即时强制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产生较大争议。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通过了重新修订的《行政执行法》,该法设专章(第四章)就即时强制作出具体规定。本文主要结合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对海峡两岸行政即时强制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以期对完善我国行政即时强制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一、行政即时强制之界定

行政即时强制概念最早起源于德国。[1]德国学者托码首次使用“即时强制”一词。[1]239但在书中率先使用“即时强制”的是德国学者Fritz.Fleiner,在其名著《德国行政法之制度》中使用了“即时强制”一词。20世纪开始,即时强制通常以直接强制的用语出现在立法中。首次在法律中出现“即时强制”的是前西德于1953年制定的《联邦行政强制执行法》。该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必须采取即时执行阻止一切构成刑罚或罚款事实的违法行为发生,或排除迫切危险,而且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行为时,行政强制的适用无需预先的行政行为。”

我国台湾地区修订前的《行政执行法》将即时强制制度定义为“直接强制处分”。1998年修订后的《行政执行法》首次在立法上确认了即时强制概念。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为阻止犯罪、危害之发生或避免急迫危险,而有即时处置之必要时,得为即时强制。”

我国立法没有直接、具体地明确行政即时强制的概念。学者们对即时强制的概念和性质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具体行为说。……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程序法律制度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浅探辽代捺钵制度及其形成与层次
试论我国未决羁押程序的立法完善
“程序猿”的生活什么样
英国与欧盟正式启动“离婚”程序程序
签约制度怎么落到实处
构建好制度 织牢保障网
一项完善中的制度
让人死亡的法律
创卫暗访程序有待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