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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营利组织法律制度的完善

2012-08-15蒋易轩

关键词:法律制度

蒋易轩

(南京大学 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3)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触及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但是社会问题的多重性、复杂性是市场机制难以招架的,更谈不上合理地解决。同时,市场机制本身造成的贫富差距,增加了新的社会问题。对残疾人、城市贫困人口的救助,对社区中老年人的照顾等,也是单一的市场机制所无能为力的。另外,政府的力量是有限的,单独依靠政府力量已不能解决众多的社会问题。于是,就诞生了既具有政府的公共服务性,又带有企业的民间性的新型组织——非营利组织。

2002年中共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提出了“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这就要求在以发展为第一要务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将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提到比原来更重要的位置上,其中非营利组织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目标的提出已经有了九个年头,但是,全国性质的非营利组织法律制度并没有进步。

按照世界银行的数据计算,中国经济早已经达到了中等收入阶段,在这一阶段,容易出现收入分配不均、政治腐败严重、民主乱象或者民意堵塞、社会阶层对立,这些矛盾会导致政府与公民的对抗性矛盾。在这样的条件下,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就更加必要和紧迫,如果有了强大的公民社会,政府要承担的责任就会变小,政府不容易出错了,反而提高了政治合法性;各个社会阶层有了体制内的博弈渠道,就不容易产生互相对立和针对政府的对抗性矛盾;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相对于大规模民主化来说,改革的风险比较小,触犯的既得利益比较少,由于非营利组织的公共服务性,各个阶层都能从改革中获益,改革的动力很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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