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和谐政治建设的法制对策研究:以山西省政府法制建设为视角
2012-08-15杨贵明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
关键词:法律
杨贵明
(太原师范学院 政法系, 山西 太原 030012)
“和谐社会”思想早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已有所体现。2004年9月19日,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正式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将其列为中国共产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五大任务之一。此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而拉开了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幕。只有科学的理论才能够科学地指导实践活动,什么是“和谐”?什么是“和谐社会”?应该如何去构建“和谐社会”?这一系列问题自然成为摆在理论界各专家学者面前亟待破解的难题。
一、和谐、和谐社会与和谐政治释义
研究和谐社会,首先必须对“和谐”的概念和内涵予以阐释。本文从分析和谐所应具有的特质入手,力求得出社会认同的一般概念。
1.和谐的本质特征
其一,内在多元要素的有序性。其内在涵义有二:一是在和谐事物的内部一定包括多样化的成分存在,这些成分是相同、相异、偏差甚至对立的,没有事物的多样性,相济相成,和谐统一便无从谈起;二是多样化事物在和谐事物内部的组合并不是简单机械的堆砌,而是要求不同要素之间按照一定的机理和次序,合理、有机地组合起来,只有存在必然联系的要素按照特定规律加以有序组合才能最终达到所期望的和谐。
其二,内部运动的持续性。宇宙本无绝对静止之事物,和谐也当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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