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玄学“自然”范畴的生命本体论意蕴探析
2012-08-15王桂丽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
关键词:老子
王桂丽
(天水师范学院 文史学院, 甘肃 天水 741001)
“自然”是中国古典美学主要范畴之一,其基本的含义有三个方面:其一,表达事物存在的本性、状态;其二,表达与“文明异化”相对的“自然界”;其三,指涉“自然”状态的生命存在,即对本真生命状态的向往与渴慕,对人的自由精神境界的追求。
一、先秦“自然”范畴的“道性”本体
道家美学的代表人物老子、庄子最早建构了“自然”范畴,陈鼓应认为,“自然观念是老子哲学的基本精神”[1]170。“自然”一词在《老子》中一共出现五次,但能将“自然”作为本体存在的在“自然”与“道”的联系中体现得最为明显。“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二十五章》)“‘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老子·五十一章》)可以看出,《老子》将“自然”作为“道性”的存在状态,是一种本体性的存在。汉代河上公曰:“‘道’性自然,无所法也。”[1]168道即自然,自然即道,“道”作为宇宙的存在即是存在自身,因此,“道”无所法,它自身决定自身,自身显现自身。
庄子美学虽较老子美学更具有艺术化的审美超越精神——自由精神,叶朗先生称:“庄子美学的核心内容,是对于‘自由’概念的讨论,以及对于‘自由’和审美的关系的讨论”[2]106,但对于“自然”范畴内涵的阐释仍然局限于本然、天然之意,如:“常因自然而不益生”(《庄子·德充符》),“无为而才自然矣”(《庄子·田子方》)等等。在文明异化的时代,老庄都期望返回理想的、无为而治的社会,反对一切人为法则干扰而对“自然本性”的破坏。虽然老子从“道”本体的高度对“自然”进行了阐发,但其本体观仍是以宇宙之道为本,其理念仍在于用“自然而然”的存在状态对抗被文明异化的社会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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