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式法律教育下法治意识的培养研究
2012-08-15徐苗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12年4期
徐 苗
法治是一国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大学法学教育历来在西方国家被视为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法学教育一度被打上“政法”标签,将法学当做是“专政学说”的附属理论。改革开放以后,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登堂入室,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主要领域。中国法学教育取得了巨大进步,法学教育的规模不断发展。在法治建设和法学教育的逻辑关系上,我国政府发表的首个法治建设白皮书中,法学教育被列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这明确了法学教育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法学教育基本功能包括以下方面:一是通过对社会的意识形态和公共文化的影响,在社会民主法治观念和民主法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中,对国家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作用;二是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①肖金明:“中国法治的曲折进程与完整内涵——阅读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当代法学》2008 第6期。因为法治意识是法治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的终极价值追求,因此,意识形态和公共文化的影响可谓是法学教育的终极使命追求。也即,法学教育不仅仅是单纯地传授法律知识,而是全面的法律意识培养,达到提高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培养现代法律精神的目标。②孙六平、鲁宽民:“大学生法制教育模式实践及探索”,《中国大学生就业》,2012年第8期。法治意识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国民应该具有的先进意识形态,当代大学生是未来法治建设的接班人和维护者,其法治意识的培养对我国的法治建设的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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