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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学教育实践育人培养模式的启示

2012-08-15郭艳利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12年4期
关键词:法律教育学生

郭艳利

一、美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

为已取得学士学位并愿意继续学习的人开设课程,是美国研究生教育产生的主要动因,也是美国法学院设立的开端,建立在本科教育基础上的法学教育,成为美国法学教育的独特之处。因为,美国的法学教育没有一般意义上的法学本科生,申请进入法学院学习的学生,必须具有其他专业领域的学士学位,也就是说,进入法学院阶段的教育相当于中国或其他国家的研究生阶段的教育,美国的初级法学教育被定位于研究生层次。

(一)法学院的设立对“学徒制”实践培养模式的消解与保留

早期美国法学教育主要采取到律师事务所作学徒的法律培训方式开展法学教育。在 1783年之前,很少有人未经学徒期而直接成为专职律师的。美国独立革命后,出现了私立的法学院, 其中最著名的是 1784 年在康涅狄格州正式成立的里奇菲尔德法学院。①罗伯特·斯蒂文斯:《法学院——19 世纪 50 年代到 20 世纪 80 年代的美国法学教育》,闫亚林、李新成、付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 页。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尤其是有特殊技巧或知名度较高的律师自然就成为了法学院的教师。这一时期的法学院仍然是律师事务所的延伸,其培养模式依然以学徒制为主。

然而到 19 世纪初,随着各州数目的不断增多,司法人员大都根据选举产生,但律师作为美国天生的贵族,却并不是所有人可以从事的职业。因此,许多州都逐步废止或减少了对学徒制的要求,与大学有附属关系的法学院发展迅速,到了 60 年代,美国已有法学院 21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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