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专业教育与实践训练的融合—— 以美、德、日模式为例
2012-08-15雷磊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12年2期
雷 磊
一、引言:法学教育的比较式研究
法学教育改革在当下的世界各地都是热门话题,而议论的焦点之一在于如何将实践训练或者说实习(practical training)融合进法学专业教育(professional legal education)之中。在中国也不例外。如何培养更加符合当下经济发展与社会需求的合格法律人,使之成为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专业水准与问题解决能力并进的人才,是摆在中国法学教育界面前的一项刻不容缓的议题。而考虑到建国以来我们所一直奉行的学院式法律教育,如何将知识传输与实践技能培养相衔接,在法学教育课程(curriculum)中反映和体现专业实习的内容,无疑是改革的重点。①例如,中国政法大学正在推行的本科法学教育模式改革将整个六年制学习划分为二大阶段,第一阶段为基础学习阶段(四年),第二阶段为应用学习阶段(二年)。其中在应用学习阶段的第五年,学生在通过司法考试后需去实务部门实习一年。参见中国政法大学课题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模式改革方案” ,载徐显明、郑永流主编:《六年制法学教育模式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214 页。本文将集中探讨世界三大主要法律教育体系,即美国、德国与日本是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以资助益。这三大体系都面临着如何在专业教育中较好地融合理论与实践的问题。
数年之前,美国卡内基教学促进基金会(the Carnegie Found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Teaching)曾进行过一项名为“律师教育:为法律职业做准备”的研究。它批评美国法律教育“几乎不关注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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