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学实践教育的体系 ∗
2012-08-15陈巍
陈 巍
引言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境内惟一适用普通法的地区。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充分彰显了法治精神,香港以区区弹丸之地,却发展成一颗璀璨的东方明珠,其高质量的法律制度功不可没,这其中就有本地法律学院培养大量优秀法律人才的功劳。香港的法律教育直到 20 世纪 60 年代末才起步。在此之前,香港的职业律师必须远渡重洋到英国接受教育,取得英国的大律师或律师资格后方可在香港执业。经过 40余年的发展,香港本地的法学教育体系已经成熟。香港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其培养的人才具有显著的国际性,为我国内地法学教育改革中研究如何培养国际性高端法律人才提供了极好的样本。
目前,香港的法学教育大致分为法学本科阶段(LLB-level)的博雅教育(Liberal Arts Education),法律专业证书阶段(PCLL-level)的职业教育(professional education)和研究生阶段(postgraduate-level)的硕士和博士教育(Master and Doctor)。①Professor Johannes Chan, SC,“Legal Education Review and Reform: A Reflection on the Hong Kong’s Experience”, paper presented at the Comparative Legal Education Conference, Taiwan, 19-20 September 2007.具体而言,分为五种类型:第一是针对高中毕业生的法学学士(Bachelor of Laws,LLB)教育,学制为4 年,强调法律本科学习的通识和博雅教育,重点在培养学生的独立思维、德智和语文能力,以培养综合质素、适应社会的灵变需求;第二是针对部分非法学专业的在读本科学生开设的法学双学位课程,学制一般为 5 年;第三是针对已获得非法学学士学位的人士开设的 JD 课程;第四是法学硕士、法学博士课程,主要针对非本地的进修学生和学术人才;第五是针对已经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且要在香港从事律师职业的学生开设的“法律专业证书课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