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教育在塑造绿色律师中的作用
2012-08-15姜双林李明华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12年2期
姜双林 李明华
一、问题的提出
早在 1996 年,中国政法大学方流芳教授就提出了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或脱节的问题,①方流芳: “中国法学教育观察” ,载《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28-29 页。法律教育与社会环境,特别是法律职业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为法律教育问题所忽视。②王健: “构建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载《法学家》2010 年第 5期。如今中国的高等教育正在向大众化迈进,硕士研究生不断扩招,博士教育也得到了大规模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仍按学术型人才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再也无法进入高校和研究机构。据国内某著名高校近 3年(2006-2008)环境法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表明,除个别同学进入高校外,大量的学生毕业后被充实到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律师行。①李爱年,谌意桃: “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探索” ,载《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0 年第 9 期。进入 21 世纪,我国要推进教育现代化,真正落实新一轮课程改革纲要,课堂实践教学改革成为关键。环境法教育的目的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更是一种职业训练。而传统的环境法教学手段与方法难以有效实现上述目标。②贾莉莉: “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实践教学的探讨” ,载《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09 年第 3 期。经过将近 30 年的发展,我国环境资源法学教育的基本模式已经形成,确立了环境资源法本科教育、法律硕士、环境资源法学硕士、环境资源法学博士研究生等多层次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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