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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思维

2012-08-15王利明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12年2期
关键词:概念法律思维

王利明

方法论的首先任务是使各个思维步骤具有可理解性和可控制性——[奥]比德林斯基 (Franz Bydlinski)①Franz Bydlinski, 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 und Rechtsbegriff, Wien/New York 1982, S.42.

一、法律思维的界定

法律思维 (legal mind) 是法律职业者(也称法律人)“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②参见王泽鉴:《民法思维》,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1 页。的过程。法律思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思维是所有法律职业者所进行的法律思维,是法律人观察社会现象、认识社会规律所具有的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而狭义的法律思维仅指司法过程中围绕裁判所进行的法律思维,是法官所独有的思考问题、处理案件所应该具有的一种独特思考方式,体现了法官在职业过程中养成的独有职业素养。当然,法律思维并不为法官所独有,而是每个法律人所共同具有的素质。方法论上所研究的思维,也不仅仅限于法官的思维模式,而应包括各种法律人的思考方法。从世界范围来看,一个国家范围内的法律职业群体通常具有一定的共同思维方式和思考方法, 而且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思维共性。此种共性要求并不是要抹煞法律人的思维个性,因为:一方面,实践中的每个法律人都因出身、教育背景、阅历等不同而在价值取向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另一方面,强调法律人思维模式的共性,旨在实现法律人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使法律人之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沟通与对话,以维护法律制度本身的安定性和可预期性。

但我们需要同时强调法律思维对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普遍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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