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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电子证据搜查立法状况简析

2012-06-11黄少石

关键词:计算机

黄少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 100035)

一、电子证据搜查概述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分类

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公信安[2005]281号)也就是说,电子证据的最主要特征在于数据的电子化存在形式(如某官员用电子文档记录自己受贿的详细过程,从证明内容来看,这份证据其实与普通的手写日记并无任何不同,二者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资料的存储方式,前者是虚拟的数字化形式而后者是实体的物理化形式)。

根据电子证据的存在状态,可以将电子证据分为静态电子证据和动态电子证据。①根据不同的标准,电子证据还可进行更多的分类。关于电子证据的学理分类,参见皮勇《网络安全法原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25-539页。静态电子证据是指“数字化信息处理、储存、输出设备中存储、处理、输出的证据”。[1]9其特征主要是相关数据已经固定在光电介质上,若没有意外发生,比较稳定。如存储于电脑、服务器中的电子文档、音频、视频等。动态电子证据是指“数字化信息网络中传输的电子证据”[1]10,其特征主要是数据并不固定附着于某一电子介质,而是处于实时传送过程中,这种传送既可以通过有线线路也可以通过无线线路完成。如浏览中的网页、在线观看的视频、传输中的电子邮件、正在进行的视频通话等。

这一区分的最大意义在于二者适用的取证技术不同。由于静态电子证据已经比较稳定地储存在电子介质中,所以静态电子证据取证通常采取事后取证的方式,主要通过数据获取、数据分析、数据恢复和数据保全等技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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