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交易成本的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完善
2012-04-29李闫岩索鑫
商场现代化 2012年28期
关键词:改进
李闫岩 索鑫

[摘要]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规定不能满足建筑业的实际需要,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出发,分析了争议解决的成本构成,提出与之对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争议评审制度 交易成本 改进
2011年3月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将2007年九部委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第24.3款“争议评审制度”纳入其中。“争议评审制度”引入示范文本,将有利于我国建设工程争端的解决进一步朝着高效、低成本、友好的方向发展。
一、我国现行争议评审制度的规定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是指在工程开始时或工程进行过程中,当事人选择独立于任何一方的争议评审小组,就当事人发生的争议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作出决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这一制度来源于FIDIC合同中争端裁决委员会(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简称DAB)和美国土木工程师学会(ASCE)提出的争端评审委员会(Dispute Review Board,简称DRB)的概念。DAB由一名或三名具有工程专长或法律知识的成员组成,在争议提交后28天内做出决定,决定具有约束力;DRB由一名、三名或更多在工程建设及合同管理方面有经验的专家组成,在听证会后56天内出具解决争端的建议书,争议双方在14天内没有提出异议则成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决定。《意见稿》中争议评审小组由三名具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在争议会议结束后14天内做出书面决定,决定经争议双方签字认可后成为合同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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