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之所在 法何以行——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2011-10-14张颖
科技探索 2011年7期
关键词:关系
张颖
摘要:法律与道德共同作为支撑起社会稳定的社会规范,两者之间存在着绝对的冲突和相对的平衡。在社会注意社会,法与道德的冲突具有同质性,解决冲突的最佳模式是坚持依法治国的方针,择法而固执,由人治走向法治,同时,不放弃德治,以此扩大“ 法治半径”,力求法与道德的全面进步。
关键词:法治 德治 冲突 关系 平衡
道德从本质上是作为一种观念形式而存在的,反映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主要靠个人的道德责任和社会舆论来保证实施。而在现实中,在社会运动的过程中出现的贫富不均,分层明确意味着社会利益的多元化,使人们的道德观也呈现多元化,进而使个人的道德责任感和社会舆论的强制不足以防止反道德行为的发生。因此,一些重大的社会关系不仅需要道德的调整,更需要有较大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和原则进行调整。这些规则将使人们的公共活动具有一定的秩序,克服混乱和冲突的出现。这些规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其表现形式就是成文的法律。总而言之,道德形成了法。
自从人类社会有了法的存在,法律和道德的联系和冲突就是法理学一个永久的问题,有关于法与道德的争论永远没有停息过,关于这一点,自古以来,各派的学者也从来没有停息过对此的探索。新自然法学派的德沃金将法律原则纳入自然法的领域。他认为法律不仅仅由一系列死的规则所构成,除了规则之外,原则和政策也属于法的范围.但他仍旧没有摆脱传统自然法学派关于法与道德不可分的观点,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还是有着本质上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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