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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旧36条”对比看我国的民间投资

2011-10-14郭萌萌

科技探索 2011年7期

郭萌萌

摘要: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新36条”展露进一步对内开放姿态,明确了对民间投资的鼓励引导方向,将开放行业进一步细化。本文将新旧36条规定的对比,分析“新36条”的创新点以及对民间投资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新36条民间投资民间资本

一、“新36条”出台的背景

1.“非公36条”实施效果不够理想

自“旧36条”实施 5年来,民间资本的确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然而民资进入垄断领域门槛仍然过高,融资瓶颈未见扩宽。不但未能实现“国退民进”,反而在某些行业还出现了“国进民退”的现象。在市场准入的条件方面,“旧 36 条”明确规定,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民间资本进入,但根据有关方面的调研情况看,目前我国垄断行业中民营资本进入比重不超过20%。在全社会80个行业中,允许国有资本进入的有 72 种,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个,允许民间资本的则只有41个。此外,民间投资在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所占比例非常低。有统计数据显示,民间投资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占13.6%,在教育中占12.3%,在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中占11.8%,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中占7.8%,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占7.5%,在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占6.6%,在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中占5.9%。由此可见,要想真正促进民间投资的发展,“准入门槛”和“落实”是关键。

2.单一的大规模政府投资难以为继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家于2008年11月出台“4万亿”刺激计划,随后启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扩大交通、电力、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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