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36条”之新
2011-10-14郭旭艳
郭旭艳
摘要:本文基于2009年9月国务院出台“非公经济36条”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现在,将“新36条”的各个方面分别与2005年出台的“非公经济36条”进行了比较,得出“新36条”较“非公经济36条”更具合理性,更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结论。
关键词:新36条非公经济36条民营经济
一、引言
2001年12月11日,国家计委发出了《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非公经济36条”。明确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电力、电信、铁路等垄断领域。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下半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经营受到一定的冲击。为此,2009年9月,国务院再次出台29条新政。这是继“非公有经济36条”后又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是对“非公有经济36条”的补充与完善。
“新36条”的出台并不是横空出世,而是被各方盼望已久。2009年是新世纪以来中国经济最艰难的一年,国际金融危机越演越烈,我国经济受到剧烈冲击,仅靠政府加大投入,不可能维持经济长期平稳发展,必须激发全社会的投资热情。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于意见》(简称为“新36条”)。它不仅有利于弥补整个经济下行的不足,同时也是要扭转对民间资本待遇的偏差。
二、解读“新36条”
“新36条”提出要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石油、天然气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放宽相关持股比例限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