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庭关于管辖权的比较与思考
2009-10-24泥吟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09年3期
关键词:思考
泥 吟
【摘要】 本文通过对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和卢旺达国际法庭规约与国际刑事法庭罗马规约的比较,来分析国际法上这种广泛有限管辖权及其相关规定与原国际法中管辖权的异同与发展,进而论述这种扩大的有限管辖权的合理性。
【关键词】 国际法庭;管辖权;思考
中图分类号: 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918(2009)03-0134-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09.03.066本刊网址:http://www.hbxb.net
引言
众所周之,管辖权是体现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而司法管辖(特别是刑事司法管辖)是体现国家主权的重要之一。“管辖权与国家主权在范围上是不同的,但是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密切的: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是以它的主权为依据的。”但是,“在实践上管辖权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它既关系到国内法,同时也关系到国际法。”
对于国际法能否协助完善一国内法之欠缺、是否可以在世界范围内行驶广泛的司法管辖、并享有对其规定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的权利,已经有了肯定的答案。《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通过,标志着其在世界范围内享有了这种权利。
我认为可以称这种权利为广泛有限管辖权。其权利范围覆盖了全世界范围,只要符合《罗马规约》第二编第十二条之规定,国际法院都对其具有管辖权。但另一方面,这种国际范围内的管辖权是对一国内特定案件的补充管辖,两者是一种平行关系。
一、 管辖的犯罪内容
比较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和卢旺达国际法庭规约,《罗马规约》第5条,法院对一下四种罪名具有管辖权,分别是: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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