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正与以人为本
2009-04-21孟佳萍
消费导刊 2009年6期
关键词:以人为本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马克思主义法学与现代法学,探讨我国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在面对民意、民生等问题时,如何解放思想、以人为本,实现司法公正与公民权利和利益的有效保障。试图论述以人为本理念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以人为本 司法民主化 司法公正 民生
作者简介:孟佳萍(1961-),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吉林大学法学院2002级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以人为本,是中共中央在新时期、新情况下提出的口号,笔者认为,这是富有深意的。以人为本理念的提出,实质上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阶级理论的重大突破。以人为本,开始以“人”为角度,也就突破了“人民”与“公民”的界线,这实际上是对人民的真正保护。
一、“以人为本”提出的理论意义
(一)对“以阶级斗争为纲”思维模式的彻底扭转
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左”的路线的影响,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来推动社会的发展,结果对人造成很大的摧残。本来是无产阶级的革命理想,是革命先辈抛头颅、洒热血为之奋斗牺牲争取的东西,却成为我们理论建设的禁区。以人为本理念的提出正是对这种现象的根本改变。
(二)对法与经济理论认识的重大修正
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工作重心的转移,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出了“发展才是硬道理”的口号,并在实际上出现了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速度,追求GDP经济指标的现象。在法制建设领域,虽然各部门法律修订日益齐备,但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观念上仍然没有真正把握到法治应该尊重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公民全面发展提供安全与公平的环境这一重要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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