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行为的起诉裁量困境及其破解
2025-08-04陈小彪相掀尧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4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增加了第三款,将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旨在减少人们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降低食源传染病传播风险。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以下简称《两高解释》),对涉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案件办理进行了详细规定。《两高解释》第七条修改了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以下简称《解释》)中“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数量达到20只”即构成“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构成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两高解释》的此处修改,打破了此前“唯数量论”准则,综合考虑了涉案野生动物的价值。该转变一定程度上可避免诸如“抓捕几十只青蛙而被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出现[1],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两高解释》第七条又增加了第三款,对于有该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狩猎行为但其危害性明显较轻的,根据其动机、目的、态度以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等情节,可以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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