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数字人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证成
2025-08-04张俊发马陈龙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4期
一、问题的提出
ChatGPT、Sora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横空出世,使得内容生产实现了巨大飞跃。近期,以DeepSeek为代表的大模型又一次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技术狂潮,许多企业随即将各类大语言模型嵌入虚拟数字人中,借助大语言模型为虚拟数字人的智能进化提供动力。从历史来看,每一次技术革新都会使相关法律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具象化,由新技术引发的新型纠纷也不断产生,并带来法律制度的重新检视乃至调整修改。2023年,国内首例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二审判决作出,审理法院认为,即使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具有独创性,能够构成具体类型的作品,也不归属于虚拟数字人①。该判决也成为著作权法对虚拟数字人生成内容进行规制的首次尝试。然而,案件的判决并没有消弭学界的争议:其一,虚拟数字人生成内容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其二,如果具有可版权性,那么生成内容的版权应归属于谁?对于此类涉及新型智能主体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学界有不同看法。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应抛开生成内容的用途、价值以及社会评价,只要该生成内容是由此类智能主体独立完成,即可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1];也有学者另辟蹊径,从法律修饰分析学视角进行解释,将此类生成内容纳人作品范围[2。而持否定说的学者则认为,智能主体只是运行预设的代码指令、计算机程序,这就排除了处理结果具有个性化特征的可能性,故这类智能主体生成的内容不满足独创性要求,无法成为作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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