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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人工智能绘画工具生成物的性质认定及其保护

2025-08-13杨立新黄露

求是学刊 2025年4期
关键词:独创性

摘要:从人类决定力、人工智能的工具属性、投资者利益保障、艺术的本质特征和《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构成要件等角度考量,应当认定利用人工智能绘画工具生成内容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对具体生成物而言,利用者在利用AI绘画过程中更明显地具备结果控制力和责任力两个特征,对生成物具有实质性贡献,应当认定利用者是生成物的作者。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是,著作权归属于利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因AI绘画的工具属性影响,不同的应用方式可能产生不同的著作权归属结果,所以又可称为多元归属模式。此著作权归属规则不仅切合主流的AI绘画制定的服务协议,而且有利于兼顾利用者对生成物的实质性贡献利益和提供者的保护投资者利益。

关键词:AI绘画;作品;独创性;作者;著作权归属

作者简介:杨立新,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天津300072);黄露,广东财经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研究助理(广州510310)

DOI编码:10.19667/j.cnki.cn23-1070/c.2025.04.009

作者此前曾经对应用人工智能绘画工具(以下简称AI绘画)过程中提供者的侵权责任、AI绘画面临的发展风险等问题做过分析。不过,无论是理论还是国内外实践,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属性及权利仍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对利用AI绘画生成物的性质和权利保护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其作品的属性以及著作权归属规则,以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保护好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一、AI绘画生成物的性质和权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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