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在普通地方立法中的存在空间
2024-03-21张薇
经济研究导刊 2024年4期
关键词:习惯
张薇
摘 要:习惯作为民间规范,诞生于社会演进历史中,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地方立法是基于国家地域广袤、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和地方发展需要,由中央权力机关赋予地方立法权制定地方法的方式。从《立法法》本身逻辑而言,习惯在普通地方立法中并无存在空间;从法律实效和法治实践角度而言,习惯与普通地方立法应当交融发展,但不意味着直接将习惯纳入地方立法,而是在并存的前提下吸纳习惯的某些精神内核,同时,对习惯进行引导。
关键词:习惯;普通地方立法;存在空间
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04-0153-04
自从党的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可以说近年来“治理”这个词越发耳熟能详。治理需要全方位力量和多层次规范的参与。习惯一词在近年法学研究中也始终在被研究。诸多学者在研究治理、立法时,都或多或少涉及习惯。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仅2021年4月—5月,全国各省(区、市)就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123件,其中新制定55件,修改56件(其中修订8件,修正48件,含打包修改39件),废止12件(打包废止5件)[1]。同时,学者们对于习惯和地方立法的研究也逐渐增加,主要视野立足于推动习惯和地方立法的融合。然而习惯在地方立法中的存在空间究竟是何种生态却鲜少被关注。地方立法包含的范围较大,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地方立法涵盖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诸多方式,而民族自治地方等本身带有变通规定的特殊性,因此在思考過程中,笔者将目光主要聚焦于普通地方立法上,反思习惯在普通地方立法中的存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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