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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合规出罪治理模式及其边界

2024-03-21高桐

经济研究导刊 2024年4期

高桐

摘   要: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通常会面临着较大的刑事法律风险,因此,出于营造良好经营环境的需要,如何降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被处以刑罚的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合规出罪是良好的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一种治理模式。但对于发生在企业内部的犯罪行为应当区分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只有针对单位犯罪才可以应用该项制度。而针对单位犯罪的合规出罪模式,则可以选择偏向实体法的预防模式或者偏向程序法的补救模式。

关键词:合规出罪;单位犯罪;信义义务;边界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04-0131-04

一、问题的提出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我国为了营商环境的优化实施了众多举措,其中企业合规是最为亮眼的一项。企业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的一项重要分支,起源于美国的合规计划。在当今加强对民营企业进行保护的政策之大背景下,我国检察机关开启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构建,在事后程序上给予小微企业最大程度的宽宥。对于积极配合整改、有效补救并且消除了管理制度漏洞的企业,经检查机关验收合格的给予合规不起诉之“激励”。这种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建立,使得企业合规成为检察机关作出无罪处理的直接依据,合规因此具有了重要的“出罪”功能。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于事前刑事实体法方向的合规措施尚未有一个具体化的标准。具体而言,如何在实体法方向对于单位犯罪的可遣责性与违法性上,事前阻断公司构成单位犯罪是现阶段所缺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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