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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场域中聋人语言权利的保护:困境与对策

2024-03-21李佳琪黄丽娇

绥化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法律语言

李佳琪 黄丽娇

(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辽宁大连 116029)

在人类社会走向越来越多元平等、开放包容的背景下,聋人的语言权利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聋人是残障者中一个较为独特的存在,由于语言沟通存在障碍,他们更多时候被视为一种“隐形的残障”[1]。在现实生活中,聋人也会遭遇法律相关的问题,而信息无障碍服务尚不完善导致其在与主流社会互动过程中成为弱势的一方,这使聋人自我倡导、自我维权成为一项艰辛的任务。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聋人维权的重要途径,手语是聋人参与司法活动使用的主要语言,聋人通过手语为自己“发声”从而维护自身权益是聋人行使语言权利的表现。

一、司法场域中聋人的语言权利

(一)语言权利及其对于聋人的特殊意义。语言权利是基本人权中自由权的一部分,它是指个人或集体有选择他们在私人或公共场合所使用的语言的权利。此权利不论使用者的种族、国籍和被选择语言在某一特定区域的使用人数,都应一律平等对待。[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尽管没有明确提到语言权利这一概念,但全法中累计4次提到“手语”的相关内容,2023年6月28日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更是将无障碍信息交流专列一章,并在这一部分法律条文中先后提到8次“手语”,这些法律条文反映使用手语作为聋人的语言权利得到了重视,而手语作为聋文化的核心内容,对手语的肯定也意味着对聋文化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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