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禁型索债行为性质的刑法认定
2024-01-21赵艺聪
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6期
关键词:法律
赵艺聪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 200050)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经济迅猛发展,贷款事件、债务纠纷屡见不鲜,其中非法贷款、非法债务的比例并非少数,由此引发的以拘禁、暴力、胁迫为手段的催债案件层出不穷。自2018 年开始,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极易引发人身、财产利益等相关犯罪的非法催收行为成为了重点打击对象。对以侵入住宅、跟踪、骚扰、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暴力、胁迫等为手段非法催收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若并未达到上述犯罪的入罪门槛,同时又无法适用其他罪名,就会将寻衅滋事罪作为兜底罪名对上述行为进行规制。但是,上述行为并非无事生非,也不是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心理动因[1],将上述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2]。因此,在中央将扫黑除恶常态化的司法背景下[3],同时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经验总结,《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修(十一)》)增设第293 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该罪作为轻罪,增设的意义是要严密刑事法网,防止司法实践中错误定罪量刑,同时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行均衡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公布的2021 年1 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可知,以催收非法债务罪提起公诉的人数达到613 人,在《刑修(十一)》的17 个新增罪名中排名第二。但是从各地的司法判例可以看出,由于对该罪行为手段的认定界限不同,可能会造成司法适用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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