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护冲突时当事人自决权的实质保障
——以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冲突为切入点
2024-01-21王晋慧
甘肃开放大学学报 2023年6期
王晋慧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38)
一、引言
2021年2月6日,周某春为车某某搬家途中发生了车某某坠亡事故,周某春为货拉拉平台司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 月23 日被刑事拘留,此后家属为其委托了两名辩护人,但办案机关并未同意律师会见,拒绝会见当天下午,看守所副所长给律师打电话称周某春要请法律援助律师,拒绝委托律师会见。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51 条规定了委托辩护与法律援助冲突时,应听取被告人意见。《法律援助法》第27 条也规定了法援辩护不得限制或者损害委托辩护。但是近年来,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冲突的案件突出,实务中出现了委托辩护优先原则的异化倾向,虽然既有法律规定了应当由被告人选择决定,但是在面临辩护选择问题时,有相当一部分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听取被告人意见时通常也只有控诉一方和被告人在场,如何保证被告人的决定是在知情的前提下作出?如何确保被告人的意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这些问题都足以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质疑,同时这些问题也是目前法律规定中未及的,因此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冲突时当事人自决权保障缺位的问题值得研究。
二、辩护冲突的理论分析和法律规定
(一)辩护冲突的含义与类型
在刑事诉讼领域,辩护冲突是一个十分广泛的概念,笔者将辩护冲突问题总结概括为三类。第一类辩护冲突又称“骑墙式辩护”,它通常发生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指辩护律师在同一案件中既做无罪辩护又做罪轻辩护而导致的冲突,它体现的是辩护阵营内部的冲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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