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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保护原则视阈下冒名顶替罪完成形态探析

2024-01-21王烁宏

甘肃开放大学学报 2023年6期

王烁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自上世纪末以来,多起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案件进入公众视野,并且为民众和学术界所热议。在积极刑法观的指导下,2020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六章中增设冒名顶替罪。该罪不仅回应了社会对于处罚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要求,而且也对冒名顶替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加以规制。

本罪名虽已公布两年有余,但笔者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仍未有司法实践,也正因如此,学术界有观点认为本罪是情绪性的象征性立法。“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冒名顶替是一个长期且复杂的行为,要真正推动这一罪名的司法适用,就要明确本罪的犯罪形态。鉴于此,本文以冒名顶替罪的保护法益为切入点,论证法益保护原则指导下本罪“着手”和既遂的认定,以探寻本罪完成形态的标准。

一、冒名顶替罪保护法益之廓清

着手的确定是探析犯罪完成形态的关键,着手就是行为产生了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状态。确定冒名顶替罪的完成形态应以法益保护原则为指导,所以,有必要先予阐明冒名顶替罪所保护的法益。关于冒名顶替罪的保护法益,理论上存在单一法益说和复合法益说的争议。

(一)社会管理秩序说及其批判

有学者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为国家对高等学历教育、公务员录用和就业安置的管理秩序。本罪的设置并不是对身份利益独立的刑法保护,而且在被害人承诺的情况下,其个人法益是可以让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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