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垃圾处置政策法规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
2024-01-21王力勇
浙江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23年6期
徐 峰 王力勇
(上海海事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1306)
一、船舶垃圾处置的政策背景与法治维度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十四五”规划第十一篇“推动绿色发展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要求完善水污染防治流域协同机制。[1]习近平同志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也强调:“要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这为完善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立法指明了方向。
立足于私法与公法两大治理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创设了“绿色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亮点之一为强化入海排污口监管和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但并未涉及船舶排放垃圾防治与监管制度的创新。因此,推动船舶垃圾污染防治强制性措施的落地有助于落实“绿色原则”。
立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两大治理维度,一方面,我国应持续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国内重要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引下,我国应全面参与联合国框架内海洋治理机制和相关规则的制定,充分重视航运领域的环境污染协作与共同治理,创设航运领域的“绿色原则”,加强“绿色条款”的体系化设计,贡献“绿色航运”的“中国方案”“中国智慧”,从而引领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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