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认定的困境及优化
2023-12-21李慧织赵增辉禹夏青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3年11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
李慧织 赵增辉 禹夏青
摘 要: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提出惩罚性赔偿尚处于探索阶段,现有立法未授权检察机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主体资格、未设置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范,在个案赔偿金认定上也存在计算基数、计算系数和扣减项目不明等问题。建议在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中授予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的权力、设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范、确立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规则,为检察机关提起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进一步保护食品安全提供法律依据。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惩罚性赔偿金 计算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2018年以来,张某某通过拼多多平台和微信群等方式非法销售保健品DJJ参精片,经鉴定其销售的DJJ参精片内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审计,张某某实际销售DJJ参精片金额共计52595元,尚未销售的DJJ参精片进货金额为90748元。检察机关在综合考量张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52595元并愿意缴纳刑事罚金150000元的情形后,提请法院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依法承担其销售金额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责任,并承担销毁库存涉案有毒、有害食品的费用。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且张某某当庭认可,该院予以支持。依照民法典第179条之规定,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52595元,承担销毁库存涉案有毒、有害食品的费用(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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