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卡”犯罪案件中洗钱罪的认定
2023-12-21孔志伟王艳艳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3年11期
关键词:性质
孔志伟 王艳艳
[案情] 犯罪嫌疑人曲某某于2022年1月20日至23日,为非法牟利,明知刘某某(已判决)等人使用信用卡实施“跑分”犯罪活动,仍多次为其介绍8人通过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户等方式,帮助其转移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48498.2元。1月23日,劉某某在使用曲某某介绍的银行卡实施“跑分”过程中被封控的5万元人民币无法转出,根据上家指示,该款项作为刘某某的提成。刘某某与曲某某共谋,用该款项购买80克黄金,后犯罪嫌疑人曲某某以28500元的价格对黄金予以收购,并将该黄金出售,得款人民币29700元。
对于犯罪嫌疑人曲某某收购80克黄金的行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曲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性质与帮助实施“跑分”犯罪活动一致,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曲某某帮助实施“跑分”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帮助犯,帮助刘某某将80克黄金变现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应数罪并罚。
[速递] 从犯罪构成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洗钱罪的区分主要是对于上游犯罪性质的认定,有的上游犯罪因竞合等原因没有以七类洗钱上游犯罪的罪名定罪处罚,但只要符合洗钱上游犯罪的犯罪构成,就应当构成洗钱罪。因此本案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刘某某的行为属于洗钱上游犯罪。虽然刘某某使用他人信用卡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在此过程中,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情节严重,同时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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