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场经营“标鱼”行为的法律适用
2023-12-21王柏洪等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3年11期
王柏洪 等
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份以来,罗某父子在某水库开设“标鱼”基地,在水库中投放大量青鱼,部分青鱼设为“标鱼”,被标以人民币2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高价,向赌客收取5小时一场,每场600元的高额钓鱼入场费,并设置“幸运标”,利用钓到“标鱼”高额返还现金的方式,组建微信群招揽他人前来垂钓,涉案赌资达171300元。2022年3月24日,该基地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起获的青鱼被回收后得款人民币16747.5元被扣押在案。
二、分歧意见
由于现行法律对于在鱼塘中投放标鱼吸引钓客的经营行为的性质尚未有明确认定,其属于群众正常文娱活动,抑或是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较大的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前述案件中标鱼钓鱼是升级版的钓鱼娱乐活动。首先,在正规钓场的正常钓鱼活动中,钓鱼者钓中鱼之后,可以选择将鱼带走,或按鱼的市场价折算成价款带走。而前述案件中只是在折算价的基础之上提高了金额而已,本质上仍是一种钓鱼娱乐活动。其次,钓鱼者多以消遣娱乐为目的进行钓鱼活动,不具备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最后,此类案件所涉及人员、范围廣泛,追究刑事责任容易破坏社会秩序稳定,不宜认定为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前述案件中的标鱼钓鱼是一种新型的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第一,标鱼钓鱼需要一定入场费,钓场经营者按照5小时一场,每场600元的标准计费,入场费明显高于普通的付费钓场,超出了“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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