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赃物而实施帮助变现行为的定性分析
2023-12-21于淳烨刘轩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3年11期
于淳烨 刘轩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于2018年5月至2021年10月担任某建筑公司采购部项目经理。任职期间,王某具有采购办公用品的职权,但无对外采购钢材的权限。自2021年3月至2021年10月间,王某利用网络联系他人,擅自伪造了本公司的一系列印章,以本公司的名义,先后与十余家钢材经销商签订购买合同,采取先供货3个月,然后再付款的方式,大批量采购高于市场价格的钢材。收到供货后的当日或次日,王某再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将上述货物出卖。得到货款后,王某除将其中一部分用于支付前期向经销商采购钢材的货款外,剩余的钱款均用于个人开销与挥霍。王某利用该行为如此反复达半年之久,后因无力偿还拖欠的货款,向公安机关自首投案。经查,王某拖欠部分经销商的采购款达数百万元。
犯罪嫌疑人刘某系某钢铁公司的销售代表,在王某实施上述行为前便与王某相识。刘某与王某二人并未共谋实施上述行为。但在2021年3月至2021年10月间,刘某在明知王某利用支付账期的方式套取变卖货物的钱款后,仍多次为王某介绍不同的经销商,使得王某得以从经销商处购得钢材。同时,刘某主动联系王某,以远低于市场价的方式收购王某骗取的钢材,帮助王某将上述货物及时变现,使得王某利用合同骗取货物的犯罪行为得以为继。然后,刘某再将收购的钢材以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卖给不同的经销商,再将该经销商介绍给王某,由经销商将钢材再次出卖给王某,以此反复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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