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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他人植入金属异物以逃避羁押行为的认定

2023-12-21刘亚昌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3年11期

刘亚昌

一、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7月,Q市某医院神经外科医生陈某某在工作之余,经他人介绍,通过手术方式,将截剪、整形、消毒处理后的克氏针、注射器针头等金属异物非法植入安某、王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体内(俗称“拍针”),并按照每人2000-3000元的标准收取费用或烟酒等物品,经统计共计4万余元。因相关犯罪嫌疑人体内被植入异物,致使侦查部门在将其移送看守所羁押时无法收押,Q市公安机关被迫改变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二、分歧意见

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量在本人体内植入金属异物,因不具备期待可能性,一般不单独作为犯罪评价。对于帮助他人植入金属异物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包庇罪。一是“拍针”行为改变了证据素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的物理结构),其实质就是包庇罪所规定的“作虚假证明”,使犯罪嫌疑人由符合进入羁押场所健康标准的人变成不符合羁押条件的人,属于“两高”《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第(四)项“其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二是行为人帮助犯罪嫌疑人植入金属异物是为了帮助其逃避执行羁押措施,目的是为了逃避处罚,且有串供、毁灭证据的可能性,并最终可能使得“犯罪嫌疑人得以保外就医,不在监内服刑,客观上产生了帮助逃避裁判的结果”。[1]三是即使该行为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作虚假证明”的情形,通过法律拟制或法律解释也应该归类到“其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兜底条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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