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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内法规保障英烈精神弘扬的内在逻辑

2023-12-04源,

关键词:烈士弘扬法规

田 源, 赵 川

(1.天津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072;2.天津大学 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天津 300072)

英烈精神形成于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的伟大历程中,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宝贵精神财富,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英烈精神具有深厚的历史内涵和爱国主义价值,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注入不竭精神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英烈精神的法治保障得到持续强化,《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多部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但在对英烈精神的大力弘扬方面,现有的法治保障还相对薄弱。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目标,如何通过英烈精神的弘扬来凝心聚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党内法规作为建党百余年来历经实践检验的制度法宝,其在保障英烈精神弘扬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本文从政治逻辑、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四个维度切入,系统论证以党内法规保障英烈精神弘扬的价值理据,以期为新时代英烈精神的大力弘扬奠定坚实理论基础。

一、党内法规保障英烈精神弘扬的政治逻辑

(一)党内法规保障英烈精神弘扬与中央全会精神合拍同步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全会报告、公报等精神是党中央最高层次政策精神的集中体现。历次中央全会精神都对英烈精神的弘扬作出持续推动。党的十八大报告作出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部署要求。英烈精神形成于党领导人民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伟大历程中,弘扬英烈精神是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应有之义。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作出“继承革命文化”的部署要求,并将其纳入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范畴。革命文化是英烈精神的重要载体,弘扬英烈精神与继承革命文化实则一体之两面。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其从“抓好后继有人这个根本大计”的政治高度作出“赓续党的红色血脉,弘扬党的优良传统”的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十九大报告部署继承革命文化的基础上,提出了弘扬革命文化新的更高的要求,并明确要求发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的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还作出“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的部署,并将其纳入“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一章,将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的重要性上升到新的历史高度。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还明确要求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用好红色资源,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这为做好新时代英烈精神的弘扬工作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党的历次全会都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执行工作作出顶层设计,客观上也为党内法规保障英烈精神弘扬提供了政策支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首次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上升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并将“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明确为依法执政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明确提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为党内法规的适用提供了广延的空间。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的部署,我国较为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正在加快形成,为党内法规保障英烈精神弘扬提供了制度保证。党的二十大报告又作出“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的部署,从党内法规的体系完善和执行落地等维度,进一步巩固了以党内法规保障英烈精神弘扬的政策基础。

(二)党内法规保障英烈精神弘扬与习近平重要论述精神高度契合

1.习近平始终高度重视包括英烈精神弘扬在内的红色基因传承工作。一方面,将英烈精神弘扬的重要性提升到新的历史高度。2013年3月习近平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讲话中提出实现中国梦必须弘扬中国精神。英烈精神是中国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是助力中国梦实现的精神财富。2015年9月习近平在颁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章仪式上指出“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实现我们的目标,需要英雄,需要英雄精神”[1],再次强调通过弘扬英雄精神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017年1月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讲话中指出“光荣传统不能丢,丢了就丢了魂;红色基因不能变,变了就变了质”,将包含英烈精神在内的光荣传统、红色基因视为须臾不可或缺的“灵魂”和“根本”。2021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这一主题进行集体学习,习近平将包括英烈精神在内的红色资源定位为“我们党艰辛而辉煌奋斗历程的见证,是最宝贵的精神财富”,将英烈精神的地位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同时,习近平对英烈精神的弘扬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要求。2014年3月习近平在河南省兰考县委常委扩大会议上提出,“焦裕禄精神,同井冈山精神、延安精神、雷锋精神、红旗渠精神等都是共存的……任何一个民族都需要有这样的精神构成其强大精神力量,这样的精神无论时代发展到哪一步都不会过时”[2],以“不会过时”对英烈精神弘扬的长期性作出论断。2019年11月习近平在出席庆祝空军成立70周年主题活动时强调“我们要永远铭记英烈的英雄事迹,世代发扬英烈的英雄精神”,对英烈精神弘扬的长期性、持续性提出“永远铭记”“世代发扬”的明确要求。2021年7月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强调“深切怀念为新中国建立、改革、现代化建设革命先烈,他们的崇高精神永远铭记在人民心中”,再次重申对英烈精神的永远铭记。2014年10月习近平在全军政治工作会议上深刻阐释在全社会树立崇尚英雄、缅怀先烈良好风尚的重要意义[3],将“全社会”作为弘扬英烈精神的辐射面。2020年10月习近平在给四川省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全体同志回信中强调“全党全社会要崇尚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大力弘扬英雄精神”,将英烈精神弘扬的范围拓展到“全党全社会”。2018年10月习近平在会见四川航空“中国民航英雄机组”全体成员时强调“学习英雄事迹,弘扬英雄精神,就是要把非凡英雄精神体现在平凡工作岗位上”,将英烈精神弘扬的着力点明确为“在平凡工作岗位上”。2021年11月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时强调“把弘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深刻融入到学校教育中来,厚植爱党、爱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对英烈精神在学校教育领域的弘扬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22年8月习近平在考察辽沈纪念馆时指出“要讲好党的故事、革命的故事、英雄的故事,把红色基因传承下去,确保红色江山后继有人、代代相传”,这就对英烈精神的弘扬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习近平系列重要论述为党内法规保障英烈精神弘扬提供了清晰指引。2014年1月习近平指出,“1980年制定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发挥了重要历史作用。当前,《准则》对我们严肃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仍具有重要现实指导意义”[4]。这一指示强调了党内法规对弘扬包括英烈精神在内的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重要保障作用。2015年12月习近平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强调“党性教育首先要学好党章”, 其次“要注重发挥先进典型作用,多讲讲革命烈士和英雄人物的崇高风范”,习近平将党章等党内法规学习与英烈精神弘扬并重,且统纳为党性教育的重要内容。2020年1月习近平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大会上指出“要教育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经常拿党章党规‘扫描’,同先辈先烈、先进典型‘对照’”,此论断将党章党规与英烈精神共同作为教育引导党员、党组织的重要标尺。2021年12月20日即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召开之日,习近平强调“要发挥好党内法规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障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方面的重大作用,在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重大作用”。基于此,以党内法规保障英烈精神弘扬成为应有之义。

(三)党内法规保障英烈精神弘扬与党的专项政策精神步调相随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英烈精神的弘扬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在突出位置,颁行了一系列专项政策来保障英烈精神的弘扬。201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该意见确立的“一个中心”就是“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以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无私奉献、敢于牺牲为主要内容的烈士精神”[5]。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其对“大力弘扬雷锋精神”“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作出部署。2014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的通知》,强调要大力宣扬烈士英雄事迹和优良传统,深入挖掘和弘扬不同历史时期的烈士精神内涵,用烈士精神凝聚党心军心民心。2015年1月中共中央转发《关于新形势下军队政治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坚持艰苦奋斗、牺牲奉献的革命精神是我军的优良传统,必须把先辈们用鲜血和生命铸就的优良传统一代代传下去,不断发扬光大。2016年10月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烈士评定(批准)档案管理办法》,其制定宗旨就是弘扬烈士精神。2020年6月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印发《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要求大力弘扬不怕牺牲、勇于奉献的烈士精神,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凝聚精神力量。2022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强调要讲好英雄和烈士的故事,把红色故事中蕴含的革命精神和时代价值讲出来,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意见》,指出弘扬英烈精神、赓续红色血脉是时代赋予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使命任务。2022年6月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用好烈士褒扬红色资源 加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的意见》,要求深化英烈精神教育实践进学校、进社区工作。2023年4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指出完善党的宣传教育制度,要持之以恒推进党史学习、教育,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上述一系列专项政策精神,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英烈精神弘扬的高度重视,也为以党内法规保障英烈精神弘扬树立了清晰的政策导向。

二、党内法规保障英烈精神弘扬的理论逻辑

(一)党内法规与英烈精神具有同根同源性

英雄烈士泛指自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在革命、建设和发展历程中为国家和人民利益而英勇牺牲的人员。英雄烈士无一例外不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思想、理论和政策引领及感召下涌现而出的,英雄烈士所映射出的英烈精神也是在党的领导下得以总结凝练并成为中国共产党精神谱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之相似,党内法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形成,以党的理论思想为根基而产生[6]。首部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诞生于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由此拉开了党内法规建设的序幕。党内法规建设伴随着党的百年建设的各个历史阶段,不仅为革命斗争提供了组织和纪律保障,也为党员的行为规范、党的团结统一确立了坚实的框架。“红色血脉是中国共产党政治本色的集中体现,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力量源泉。”[7]党内法规与英烈精神具有共同的红色基因、红色血脉,二者在生成源头上具有鲜明的同根同源性。

党内法规与英烈精神所遵循的核心价值观也高度一致。英烈精神生成于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无数英雄烈士勇于牺牲、甘于奉献的动力源泉,也是英烈精神的核心价值导向,这一点与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高度契合。党内法规作为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执政治国的重要制度形式,以党的初心使命为价值导向。人民性自然也贯穿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实施的始终,并以党的纪律为保障。在核心价值观导向上,党内法规与英烈精神二者是殊途同归的。党内法规和英烈精神在生成源头和核心价值观上的高度契合,决定了以党内法规保障英烈精神的弘扬具有合理性。

(二)党内法规保障英烈精神弘扬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

党内法规是以体系化形态常态运行的。现行党内法规体系为以党内法规保障英烈精神弘扬提供了明确的法理依据。《党章》系党内法规体系中最高层次的法规。《党章》在“总纲”部分作出了诸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等原则性规定,为以党内法规保障包括英烈精神在内的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弘扬提供了最根本的法理遵循。又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将“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作为“四个必须”宗旨要求之一,《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准则是对党章的重要补充,集中体现了党章的精神。两部准则在重申党章相关要求的同时,还将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纳入廉洁自律准则的内容范畴,并特别规定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具有带头示范义务。此外,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其他类型的党内法规也依据各自职能定位对相关问题作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比如,《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引导机关工作人员弘扬优良传统作风”;《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条将“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列为党组织开展入党积极分子教育的主体内容之一。党内法规通过刚性制度条文将弘扬包括英烈精神在内的党的优良传统作风设定为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或义务。不难看出,党内法规在保障英烈精神弘扬方面,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提供了一套系统化的法理依据,并设置了相比法律而言更为严格的思想要求和更为细化的行为指引,详见表1。

表1 弘扬英烈精神的相关党内法规

(三)党内法规保障英烈精神弘扬具有天然的制度优势

党内法规虽然属于专门规章制度,但其带有鲜明的软法属性。以国家法律为代表的硬法,基于法所固有的滞后性和法的作用的有限性,在适用领域和范围上具有局限性。例如,作为行政法规的《烈士褒扬条例》虽对烈士的评定、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英烈精神弘扬却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溯其根源,英烈精神属于意识范畴,尚未作用于他人形成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故无法被法律直接调整,但以软法形态呈现的党内法规,可以对硬法的适用范围加以拓展,并就硬法适用效力的某些局限性作出补强。例如,用党内法规对包括英烈精神在内的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弘扬作出规定,并在思想、作风等法律难以触及的范畴内设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党内法规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相较于一般规范性文件,党内法规在保障英烈精神弘扬方面具有显著的刚性特点。基于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特点,党内法规为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设定了相较于普通民众更高、更严、更细的要求,特别是对党员和领导干部具有强效的约束力和调控力,更有利于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要抓住“关键少数”以上率下。各级领导干部既是管党治党的主体,也是党管理的主要对象,更应是普通党员和群众的标杆,在英烈精神弘扬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党内法规调控的范围广泛,涵盖了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等相关领域,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等都作出了大量、系统、细致的要求。抓住了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也就抓住了以党内法规保障英烈精神弘扬的关键着力点。

三、党内法规保障英烈精神弘扬的历史逻辑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英烈精神弘扬的党内法规保障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批与英烈精神弘扬相关的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业已形成。1923年10月中共中央局发布了《教育宣传委员会组织法》,对教育宣传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会议制度等作了规定。1926年12月印发了《中央通告第四十三号——迅速搜集编辑“二七”以来党的烈士传略》,其对搜集并编辑“自京汉路‘二七’大屠杀、北伐战争至最近1936年10月上海市民的武装暴动中牺牲了不少最忠实最勇敢的同志”[8]的事迹工作作出规定。1931年4月中共中央针对苏区不重视发动工农群众问题,作出《关于苏区宣传鼓动工作的决议》,对苏区如何开展党的宣传工作作出全面部署。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颁布《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这是红军时期优抚工作的基本法规,该条例规定“死亡战士应由当地政府帮助红军机关收殓并立纪念碑”[9]。“收殓并立纪念碑”是弘扬英烈精神的具体体现,“应由当地政府帮助”则是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弘扬英烈精神的职责与义务,该条例开启了以党内法规保障英烈精神弘扬的先河,对在全党全军营造尊崇英烈、学习英烈的氛围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此后,为扩大党内党外的宣传教育,深入动员群众参加抗战,中共中央又于1939年5月、1940年3月相继发出《关于宣传教育工作的指示》《关于开展抗日民主地区的国民教育的指示》。1941年7月中央宣传部又发出《关于各抗日根据地群众鼓动工作的指示》,该指示部署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即是宣传、学习英烈精神。受特定历史条件所限,尽管当时的法规数量有限,但依然形成了宣传褒扬英烈精神的制度导向,并为此后以党内法规保障英烈精神弘扬工作积累了经验。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英烈精神弘扬的党内法规保障

建国初期,党政分工日趋明确规范,与英烈精神弘扬相关的工作部署多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但党内法规在保障英烈精神弘扬方面同样有着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人民志愿军英烈精神的宣传保障方面。1950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开展抗美援朝运动的指示》,在全国部署开展抗美援朝宣传工作,对宣传口径、方式等作了原则性规定,抗美援朝战争中涌现出的英烈精神自然成为宣传重点。随后,《关于报道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运动内容的指示》和《关于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运动的报道应注意问题的指示》相继发布,要求围绕支援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运动进行宣传,极大激发了人民群众崇尚英烈的爱国热情。1951年3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普及宣传抗美援朝和准备“五一”纪念的指示》,其中有对抗美援朝战争中英雄烈士及其精神作普及宣传的规定。抗美援朝战争结束后,党中央继续以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强化对英烈精神弘扬的保障作用。譬如,1957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纪念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三十周年的通知》,提出要“宣传人民解放军革命英雄主义气概,号召青年一代以人民解放军的英雄人物为榜样”[10]。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通过发挥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英烈精神弘扬的保障作用,极大提振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三)改革开放时期英烈精神弘扬的党内法规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法规对英烈精神弘扬的保障作用日趋成熟稳健,主要体现是在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和爱国主义教育强化等方面的持续发力。1982年中共中央转发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纪念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五十五周年的意见》,号召全国军民特别是青少年以人民解放军的先进典型为榜样,强化爱国主义教育。1983年7月中央宣传部、中央书记处发布了《关于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意见》,其中规定“加强爱国主义教育,要以大力宣传英雄人物、先进集体的模范事迹为主要内容”[11]。1984年3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革命传统教育的意见》,提出“要有步骤地充实和建设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建立或修葺烈士纪念碑、纪念亭、革命人物的旧居及其活动遗址”[12]。1998年1月中央宣传部、国家教委、民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共青团中央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意见》,强调“继承和发扬光荣革命传统,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族振兴”[13],通过保护作为英烈精神重要载体的革命文物,为英烈精神的弘扬起了保障和推动作用。1999年11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作出“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和革命文化传统”[14]等相关部署。2008年3月中宣部、国家文物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若干意见》,创造性地将英烈精神纳入革命文物的内容范畴并予以保护,英烈精神的科学内涵愈加得以丰富和彰显。

四、党内法规保障英烈精神弘扬的实践逻辑

(一)党内法规保障英烈精神弘扬具有强烈的现实需求

要实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任务,前途光明、任务艰巨,英烈精神弘扬正是实现全党、全国凝心聚力的法宝利器。现阶段,年轻一代对英烈精神认同感的不足、历史虚无主义思潮的泛滥、新媒体信息的碎片化和泛娱乐化倾向,以及西方意识形态的渗透干扰,造成英烈精神的弘扬面临很多瓶颈。截至目前,英烈精神弘扬缺少国家层面的专门法律予以保障。《英雄烈士保护法》《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等均非用以引导和推动英烈精神弘扬的专门法,其中虽有部分条文涉及大力弘扬烈士精神,但均侧重于烈士保护而弱于英烈精神弘扬,呈现出“重保护、轻弘扬”的明显倾向。并且,相关法律中与英烈精神弘扬相关的条文数量较少,零星分布且大多原则抽象,不便于操作适用,普遍停留于弘扬英烈精神的原则倡导层面,对弘扬英烈精神法治实践的指导性作用不足。与此同时,与英烈精神弘扬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又普遍存在层级较低、效力偏弱以及适用期较短等弊端,难以发挥弘扬英烈精神的制度保障作用。唯有依靠中国共产党建党百余年来最为宝贵的制度经验即党内法规,方可实现对英烈精神弘扬的刚性规范保障。

(二)党内法规保障英烈精神弘扬具有坚实的制度基础

党内法规的发展与党的建设同拍合步,某种意义上党的发展史也是一部党内法规建设史。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入高速发展阶段。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确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党内法规价值功用提出更高更明确的要求,即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2016年12月党的历史上首次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召开,明确提出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目标任务。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就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作出相关部署。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2021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宣布,我们党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同时,党章、准则、条例等各层级党内法规也立体化地围绕英烈精神的弘扬作出系统性规定,党内法规用以保障英烈精神弘扬的制度基础得到夯实和巩固。

(三)党内法规保障英烈精神弘扬具有成功的实践经验

党内法规在保障英烈精神不受侵犯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制度功用。党内法规不仅对任何有损英烈形象的行为作出旗帜鲜明的反对,还提供了清晰明确的制度保障。例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领袖和英雄模范的言行,对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行”必须旗帜鲜明地予以反对和抵制,这是坚决捍卫党的基本路线的政治要求。又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将“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行为纳入“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的范畴。党内法规的相关制度布局,有效填补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制度空缺和效力短板,将各类涉嫌扭曲、侵犯英烈精神以及精神载体的行为纳入党内法规的调控范围。对相关行为都可依据党内法规追究相关党员、领导干部及党组织的责任。党内法规在保障英烈精神不受侵犯方面的功效发挥,为以党内法规保障英烈精神弘扬作出了成功的示范。

五、结 语

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站在历史的重要关口,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都前所未有,迫切需要英烈精神的感召和引领,大力弘扬英烈精神成为现实之需和时代之要。以党内法规保障英烈精神的弘扬具有坚实的政治逻辑、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这四重逻辑既相互区别、各具特色又相互联系、有机融合。其中,政治逻辑是方向,是以党内法规保障英烈精神弘扬的目的所在;理论逻辑是指导,是以党内法规保障英烈精神弘扬的科学指引;历史逻辑是经验,为以党内法规保障英烈精神弘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示范;实践逻辑是基础,是以党内法规保障英烈精神弘扬的动力。此四重逻辑环环相扣、互为依托,共同构成了以党内法规保障英烈精神弘扬的科学理论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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