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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误解”的集体脱逃
——乾隆三十三年(1768)新疆昌吉遣犯事件新探*

2023-08-03佟文娟

关键词:新疆

佟文娟

(渤海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0)

清代刑律体系以五刑为主刑,辅以若干附加刑。其中,发遣刑是流刑的附加刑之一,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清初此类重刑犯主要发往东北。至乾隆中叶,新疆纳入清朝直接统治,清廷基于多重考量,始将罪犯发遣新疆。大批遣犯由此西出嘉峪关,并成为开发西北边疆的一个重要人群。因这些遣犯身份特殊,人数众多,且与清代新疆开发息息相关,多受学界关注。其中,亦涉及清代新疆遣犯唯一一次大规模反抗活动——昌吉遣犯聚众“起事”。①相关研究主要有:齐清顺《一七六七年昌吉遣犯暴动不应肯定》,《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4期,第63-65 页;同氏《清代新疆遣犯研究》,《中国史研究》,1988 年第2 期,第83-95 页;吴佳玲《清代乾嘉时期遣犯发配新疆之研究》,台北:台湾政治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992年;王希隆《清前期昌吉遣犯起事考述》,《西北史地》,1995年第1期,第49-53页;同氏《清代西北屯田研究》,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20-121页;柏桦《清王朝罪犯发遣新疆制度》,《社会科学辑刊》,2017年第2期,第117-125页。前人对此次事件的考察,主要依据若干汉文史料,如《清实录》②参见《清实录》第18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097页。中的相关记载,纪昀《记新疆边防二则》③参见李景文、马小泉《民国教育史料丛刊》第770册,郑州:大象出版社,2015年,第61-62页。、魏源《圣武记》④参见魏源《圣武记》,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80-181页。等。但上述记载多有舛误,或有关细节语焉不详,致使学界有关此次事件是“农民起义”“遣犯暴动”的定性,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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