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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昌被符诸色差役名籍》考释

2023-03-22

吐鲁番学研究 2023年2期
关键词:差役高昌吐鲁番

王 博

200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新征集到一批吐鲁番出土的古代文书,文书的时代以高昌国时期为主,其中有一件文书被整理者命名为《高昌被符诸色差役名籍》①载刘绍刚、侯世新主编:《新疆博物馆新获文书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218页;比例尺1:1的图版见刘绍刚、侯世新主编:《新疆博物馆新获文书研究》,第42~43页。。自本件文书刊布以来,陈国灿、黄楼等学者对文书中涉及的地名、文书断代、部分词句的解释与文书性质有所探讨;不过据管见所知,并无学者对本件文书进行专题研究,对文书中涉及的高昌国早期供物、差役制度未有措意。本文尝试在此文书的初始形态复原、录文修订、性质与定名、用途以及五世纪中后期高昌地区供物、差役制度等问题上得出新的认识。不足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出土文书首先是文物,其次是史料。因此,对文书出土信息、物质形态等进行细致地考察,从而解读出土文书中所包含的历史信息应当是我们修订录文的基础,更是我们利用出土文书进行历史研究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文书的物质形态的重要性需要引起研究者的充分关注。这也是笔者探讨本件文书的起点。

一、物质形态及文书录文修订

本文书由三片鞋面形残纸组成。文书两面有字,其中一面即为本文主要探讨的《高昌被符诸色差役名籍》①根据文书整理者提供的信息,其中09ZJ0033(b)(以下简称33(b))、09ZJ0035(b)(以下简称35(b))、09ZJ0037(b)号文书(本文以下简称37(b))天地×左右分别为23.7×11.5cm、23.7×12.7cm、23.7×11.0cm。,文书编号为新博09ZJ0033(b)、09ZJ0035(b)、09ZJ0037(b)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新疆博物馆新获文书研究》第218页中标明的文书编号顺序存在错误,所以本文采用的编号以《新疆博物馆新获文书研究》第42~43页中的为准。;另一面为一件“上言”文书,被命名为《高昌国张祐上言为差脱懃垒祠垣事》③文书编号为09ZJ0033(a)(以下简称33(a))、09ZJ0035(a)(以下简称35(a))、09ZJ0037(a)(以下简称37(a));天地×左右分别于各自的(b)面相同。。从文书的轮廓来看,三片文书的外轮廓经过裁剪,内轮廓则和大多数纸鞋样文书内外皆是剪痕有所不同,可能是手撕形成的痕迹④如阿斯塔那一〇三号墓出土《唐西州某乡户口账》内轮廓为剪痕,外轮廓为手撕痕迹,见中国文物研究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贰卷,北京:文物出版社,1994 年,第124 页;阿斯塔那一〇三号墓出土《唐贞观某年西州高昌县范延伯等户家口田亩籍》亦然,见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贰卷,第126~127页.。三片文书的内轮廓和残缺部分的轮廓有相似之处,可以判断出它们拆自同一只纸鞋。

我们再来推断一下文书的原始形态。

本文书天地为23.7 厘米,而五凉、高昌国早期的完整纸幅天地在24.6 厘米~25.5 厘米之间⑤如阿斯塔那五九号墓出土北凉时期《残辞一》天地为24.6 厘米,见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一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92 年,第22 页;同墓出土古写本《毛诗关雎序》天地为25.5 厘米,见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壹卷,北京:文物出版社,1992年,第25页。。而33(b)宽侧下边缘平直,可认定为未经裁剪时的纸边,且文书上、下边缘并不平行,可以确定其上边缘被剪掉约1~1.8 厘米。又因为文书中字迹紧贴上边缘,上下人名之间又有约1 厘米的间隔,所以被剪下的纸宽绝对不足以容纳一个名字,上方当不缺字。

由于33(b)宽侧的外侧边缘和下边缘为未经裁剪时的纸边,则可以确定右起第一行为原来完整文书的第一行。三片文书的排列顺序可根据文字内容和正背面关系确定,从右往左分别为33(b)、35(b)、37(b)。文书第8行记载:第8行前共记140人,而第1~7行中最完整的一行,即第1行共有人名7个,按每行7人估算,共需20行。而文书第1~7行的名单在33(b)上可见5行,35(b)上可见2 行,则33(b)与35(b)之间缺少了约13 行名单。本文书每行宽约1 厘米,行间距宽约1 厘米,按此数值估算可得,33(b)与35(b)之间残缺的文书左右宽度约为26 厘米。同时我们发现,现有出土文书中五凉和高昌国早期文书纸幅最完整的为洋海一号墓出土《古写本易杂占》⑥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151~157页。。单页纸幅最宽为51.5厘米,将其与三片文书左右宽度加上26厘米的总和:61.2厘米相比,51.5厘米小于61.2厘米,则可以推断出这三片文书并非写于同一页纸上。又因为另一面的《高昌国张祐上言为差脱懃垒祠垣事》在37(a)和35(a)上的内容还比较连贯,“上言”应当写于同一页纸上,所以可见35(b)和37(b)也是由同一张纸上裁下。由此可见35(b)和33(b)有可能是两页纸,纸缝已被裁掉。

依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得出了几点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研究文书内容的认识:

1.虽然三片文书的上边缘被剪掉约1~1.8厘米,但上方当不缺字。

2.文书33(b)与35(b)之间缺少了约13行名单,残缺的文书左右宽度约为26厘米。

3.文书35(b)和37(b)写在同一张纸上。

参考上面我们分析所得信息再观察图版,我们来重新考察文书录文。现迻其录文于下:

4 □受卌王士卌王家卌令狐进卌吴士卌王□[

5] □□[④原录文无此行,修订版据残存笔画新增第5行。

(中缺)

6 ]□□⑤原作“□□□”,修订版改为“]□□”。整理者推补被裁掉的只有一个字,笔者也认同。但考虑到录文要呈现文书的原貌,故做此改动。地卌刘钊卌韩绚卌魏苌卌[ ]⑥修订版新增“[ ]”。考虑到整理过后残片上的残字与上方文字间距较大,不排除其间有字的可能,故做此改动。□□[

8 右百卌一:⑦文书中“一”字右侧加了三个点,为删除符号。由于第8行中“一”字属于被删掉的,因此笔者在下文引用文书第8行内容时省略了“一”字和删除符号,不会影响对此行中文意的理解。特此说明。人[]五千四百[

9 刘显昌江保孙生刘生阎济令狐㓮苏瓮

10右七人蒲陶谷园子被符差刈草

11] □□□□

(中缺)⑧修订版第11、12行中间增加“(中缺)”,原录文无。

12 ]□[ ]□□[⑨原录文无此行,修订版据残存笔画新增第12行。

13 右四人别仓婆信吏被符差刈草

14 王闰员相

15 右二人神[

17 □庆王彦安张生张贤张子张□[

18 [⑩原录文此行后有“(后缺)”,修订版删去。

此处录文对《新疆博物馆新获文书研究》中的录文有所修订。特别值得说明的是:

第11、12 行中间增加“(中缺)”。原录文无。显然整理者认为35(a)左边缘与37(a)右边缘残存文字属于同一行。出于如下考虑,笔者对此表示怀疑:背面《高昌国张祐上言为差脱懃垒祠垣事》35(a)右侧下方边缘存在两个残字,如二残字单为一行的话,则35(a)与37(a)下方摆放距离过近,空隙不足以容纳一行字。参考本件上言文书的行间距,35(a)与37(a)下方摆放距离再拉开2厘米左右更合适。将文书摆放距离调整好后再观察另一面的名籍,会发现新录文中第11、12 行的距离较远,不像是一行字。若上述分析成立,增加第12行则顺理成章。

第18行后删去“(后缺)”。原因如下:《高昌国张祐上言为差脱懃垒祠垣事》的第1行是整篇上言文书的第一行,接近37(a)的右侧纸边。那么另一面的名籍残存的第18 行也应当是整篇的最后一行,后面再无内容。

二、文书中文字和内容的初步探讨

就可识别文字而言,文书内容可分为两大部分:前一部分包括“姓名+数字”的罗列与人数、数字的合计;后一部分包括人名的罗列、需要承担的差役种类与承担差役的人数。

本文书的内容又可细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第1~8 行,从“赵安卅”行起,至“右百卌人”行止。第1~7 行的内容皆是如“赵安卅”一般“姓名+数字”的格式呈现,第8 行为总结句“右百卌人[]五千四百[”。第二部分为第9~10 行,第三部分为第12~13 行,第四部分为第14~15行,第五部分为第16 行,第六部分为第17~18 行。这几部分的格式皆是“姓名+总结句”。第9、14、16行为人名;第10、13、15行为“被符”须承担的差役种类、地点和人数;第17行则两种兼有之,可能由于接近纸末书写空间有限,才把本该写成两行的内容凑到一行。观察文书中的人名,这些人基本可以确定为男性。

关于文书的断代,陈国灿、吾买尔·卡德尔二先生认为,本件文书属于高昌王国早期的文书①陈国灿、吾买尔·卡德尔:《古丝路上的国际商城——高昌“末胡营”考》,《西域研究》2018年第3期,第14页。;笔者同意二位先生对文书的断代,并且发现文书中的姓、名亦有出于北凉时期文书又极少见于后世文书者②如其中“张子”一名又见于洋海一号台地四号墓出土的《北凉高昌郡高宁县差役文书(十四)》,两个“张子”可能是同名同姓,也可能是同一个人。经过笔者对吐鲁番文书的翻检,“张子”的名字在后世文书中几乎没有出现过,所以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不影响我们对此名字乃至文书时代性的判断;姓“索卢”者见于阿斯塔那二二号墓出土的北凉时期《翟葱等应募入幢名籍》、洋海一号台地四号墓出土的《北凉高昌郡高宁县差役文书(十六)》与2006年征集吐鲁番出土文献中《北凉高昌计赀出献丝帐》。还有其他例子,兹不赘。,这说明本件文书的年代至少与北凉时期相近,也可作为将文书年代系于高昌国早期(含‘大凉’‘阚氏高昌’)的旁证。

在了解了文书原始形态、录文以及断代之后,下面笔者对文书内容做具体考释。

本文书第1~7行“姓名+数字”部分,数字只有两种:“卅”和“卌”。其中“卅”2个,“卌”25个,1个无法辨认;且2个“卅”皆在行首。根据文书现存内容来看,我们可以假设前一部分的数字只有“卅”和“卌”,再参考第8 行“右百卌人[]五千四百[”,经过运算可以得出,文书中共有“卅”17个,“卌”123个③运算过程如下:设文书中的“卅”有x个,“卌”有y个,根据“百卌人[]合得五千四百三十”列出二元一次方程,可得:x+y=140;30x+40y=5430。解得x=17;y=123。。现在可见2个“卅”皆在行首,其他可见数字皆是“卌”,也有可能共有17行行首皆是“卅”。

而这里的“卅”和“卌”是什么含义呢?我们看到这种先列“姓名+数字”再合计人数、数字的形式,也出现在一些吐鲁番出土的帐簿类文书中用于记录收取物品的数量①如鄯善县洋海一号墓出土的《阚氏高昌永康年间(466-485)供物、差役账》、2006 年征集吐鲁番出土文献中《北凉高昌计赀出献丝帐》《北凉高昌计口出丝帐》等的内容中皆有先列“姓名+数字”再合计人数、数字的形式。;再者本件文书中出现了“被符差”的字样,而同一件文书中派发差役与收取物品的主体应是相同的,说明收取物品的主体是当地的官府,可以确定这是官府征发某种物品的数量。在其他经济类文书中,都会写出物品的种类或数量单位,如“毯一张”②见于《阚氏高昌某郡綵毯等帐》,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第146~149页。“献丝五斤”“令狐男四斛五斗”③见于《北凉高昌计赀出献丝帐》,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第279~281页。的形式;而本件文书中人名后却只有“卅”和“卌”,没有单位与物品。那么“卅”“卌”究竟指什么呢?笔者试做推断:“卅”和“卌”数额较大,故数量单位不可能是两、寸、尺、斗、升等④按照古人的计量规则,一斤十六两,逢十六进一;一丈十尺,一尺十寸;一斛十斗,一斗十升;皆逢十进一。出土文书中所见之例皆是如此,故数量单位若是两、寸、尺、斗、升,数额则不太可能是“卅”和“卌”这样大于十六的数字。;假设数量单位是斤、斛、匹、张⑤按当时物品征发的惯例,其中斤是丝或者绵的单位,斛是粮食或酒的单位,匹是丝绸緤布的单位,张是毯的单位。,对比当时对每家或每人科差的征发数额,“卅”和“卌”显然数额过多,负担过重⑥如《北凉高昌计赀出献丝帐》中廿二家出丝五斤,若此处每个征发单位征丝卅斤,则与当时实际征发数额差距过大。。所以可以排除征发物品为丝、粮、酒、丝绸緤布或毯的可能。排除以上可能后,我们回归到本件文书的内容进行分析。刈草的差役说明当时可能存在大量用草的需求;另外,文书中物品的征发又和刈草的差役登录在一起。根据以上两点,最合理的推测是缴纳的物品也和草有关,“卅”和“卌”代表的征发物品是草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如果征发物品是草,那么“卅”和“卌”的单位可能是“束”⑦秦汉的“刍、稿之税”一般以束或重量单位计。参见郑学檬主编:《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46页。。如阿斯塔那五〇九号墓出土的《唐西州高昌县出草账》⑧见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肆卷,第262页。《唐开元某年西州蒲昌县上西州户曹状为录申刈得苜蓿秋茭数事》⑨见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肆卷,第322页。《唐西州高昌县状为送阙职草事》⑩见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肆卷,第322页。等文书皆以“束”为草的计量单位⑪在《唐西州高昌县出草账》中出草数额从一束到四十九束不等,且有计田出草的迹象;《唐西州高昌县状为送阙职草事》中又有“小束”的记载,可见束有大小之分。当然以上皆是唐代对于出草、用草的记载,不过对考察本件文书或许有一定参考价值。。不过由于资料所限,不能十分确定,有待继续研究。

关于草的品种,笔者认为是苜蓿的可能性较大。高昌地区出产苜蓿,人们将苜蓿作为牲畜的饲料。鄯善县洋海一号墓出土的《阚氏高昌永康年间(466-485)供物、差役账》⑫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第129~145页。中有多处“致苜蓿”的记录,应当是用于喂牲畜。再看“右七人蒲陶谷园子被符差刈草”一句,如果蒲陶谷中大量种植葡萄的话,谷中种苜蓿就显得合情合理了。我们知道,葡萄与苜蓿很适合一起种植,直到现在,农业实践中还有着葡萄园种植苜蓿的做法⑬惠竹梅:《葡萄园生草制的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4年,第2页。。此处的“草”可能就是苜蓿。如此说来,这里的“蒲陶谷”里可能有属于官府的官田,其中种植的苜蓿为官所有,只是差人前去收割。

接下来讨论文书的第9~17行。

我们观察一下第10、13、15、16句文字的句式:

10 右七人蒲陶谷园子被符差刈草

(中略)

13 右四人别仓婆信吏被符差刈草

(中略)

第10 行相对完整,句意明晰,最为典型;句式可以总结为“右几人+地名+身份词+差役内容”。当然后面几行与此不完全相同,我们继续加以讨论。

“蒲陶谷园子”一词,陈国灿先生怀疑“蒲陶谷”可能是后来的洿林,今之葡萄沟①陈国灿:《吐鲁番地名的开创期---吐鲁番地名研究之二》,《吐鲁番学研究》2015年第2期,第35页。。陈国灿、吾买尔·卡德尔二先生又推测,“蒲陶谷园子”可能是对王室名下园林的专属称谓②陈国灿、吾买尔·卡德尔:《古丝路上的国际商城——高昌“末胡营”考》,《西域研究》2018年第3期,第15页。。不过根据“右几人+地名+身份词+差役内容”的句式共同点来推断,“园子”可能是身份词,即在园子服劳役之人③类似的表示身份的名词在吐鲁番文书中多有出现,如哈拉和卓九六号墓出土的《兵曹属为补代马子郭氐生事》等文书中马子为负责养马之人,见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一卷,第38~39页;阿斯塔那五〇九号墓出土的《唐开元二十二年(734)西州都督府致游奕首领骨逻弗斯关文为计会定人行水浇溉事》中水子为负责水渠灌溉、修缮的人,见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肆卷,第315页。。“右七人蒲陶谷园子被符差刈草”或可解读为:服从符中的命令,右边七人去往蒲陶谷,作为园子服刈草的差役。

而“别仓婆信吏”则无法从字面上进行判断。按,“别”在此处为形容词,意为“另外的”。如“六月,益、梁八郡水,杀三百余人,没邸阁别仓”④(唐)房玄龄:《晋书》卷三《武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67页。中的“别”字也是此用法。另外,“别仓”一词在哈拉和卓九一号墓出土的《文书残片》⑤见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壹卷,北京:文物出版社,1992年,第84页。中有之,可惜不见上下文,无法知晓其意。陈国灿、吾买尔·卡德尔二先生猜测,“别仓”似乎是指有别于一般官仓的王室专仓,可备一说⑥陈国灿、吾买尔·卡德尔:《古丝路上的国际商城——高昌“末胡营”考》,《西域研究》2018年第3期,第15页。。“婆信”在其他吐鲁番文书中未见。陈国灿、吾买尔·卡德尔二先生推断,婆信是负责管理别仓的吏员;将“四人别仓婆信吏被符差刈草”,解读为此四人到管别仓吏婆信那里去为之刈草⑦同上。。

关于“末胡营”的含义,陈国灿、吾买尔·卡德尔二先生做出了解读,认为“末胡”当是指从事末业即商业活动之胡人,与后来文书中出现的“商胡”“兴生胡”“兴胡”是同一概念;末胡营为商胡集中居住之城;并结合考古发现认定高昌故城东北方的“安集延”古城应该就是新出土文书中所云的“末胡营”;“末胡营吏”是由王室直接派出管理末胡营税收的吏员⑧陈国灿、吾买尔·卡德尔:《古丝路上的国际商城——高昌“末胡营”考》,《西域研究》2018年第3期,第16页。。可备一说。

三、文书的性质和定名

接下来我们探讨文书中征纳与差役的性质。

我们知道,高昌国的赋役包括常规的租、调、杂税、正役、杂役①参见卢开万:《试论麹氏高昌时期的赋役制度》,载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 年;程喜霖:《吐鲁番文书中所见的麹氏高昌的计田输租与计田承役》,《出土文献研究》,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谢重光:《麹氏高昌赋役制度考辩》,《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1期;杨际平:《麹氏高昌赋役制度管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冻国栋:《麹氏高昌役制研究》,《敦煌学辑刊》1990 年第1 期;杨际平:《麹氏高昌田赋制度再探》,载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主编:《魏晋南北朝史研究》,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杨际平:《吐鲁番出土文书所见高昌国时期赋役制度》,收入郑学檬主编:《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王晓晖:《试论麹氏高昌国的计亩承车牛役》,《敦煌学辑刊》2007年第2期;裴成国:《丝绸之路与高昌经济——以高昌国的银钱使用与流通为中心》,载朱玉麒主编:《西域文史》第十辑,北京:科学出版社,2015年。,为数不多的关于五凉、阚氏高昌时期赋役制度的研究则揭示出当时存在的户调、口税②北凉高昌征收户调、口税的形式之一是征丝,参见对2006年征集吐鲁番出土文献中《北凉高昌计赀出献丝帐》、《北凉高昌计口出丝帐》的研究,包括裴成国:《吐鲁番新出北凉计赀、计口出丝帐研究》,《中华文史论丛》2007 年第4 辑;另收入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研究论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年;黄楼:《吐鲁番新出北凉〈计赀出献丝帐〉〈计口出丝帐〉再研究》,《吐鲁番学研究》2019 年第2 期;另收入黄楼:《吐鲁番出土官府账簿文书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杨际平先生的观点与裴成国、黄楼二先生有所不同,认为计赀出献糸的性质是田租的一部分或田租附加税。参见杨际平:《谈北凉时期高昌郡的计赀、计口出糸与计赀配养马》,《西北师大学报》2014年第2期;以及徭役③刘汉东:《关于吐鲁番出土文书中五凉时期的徭役问题》,《敦煌学辑刊》1990 年第1 期;林日举:《高昌郡赋役制度杂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 年第2 期;裴成国:《吐鲁番新出一组阚氏高昌时期供物、差役账》,《西域历史语言研究集刊》第2 辑,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年;另收入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研究论集》;陈国灿:《〈北凉高昌郡高宁县条次烽堠差役更代簿〉考释》,《吐鲁番学研究》2013年第2期;黄楼:《阚氏高昌杂差科帐研究——吐鲁番洋海一号墓所出〈阚氏高昌永康年间供物、差役帐〉的再考察》,《敦煌学辑刊》,2015 年第2 期;另收入黄楼:《吐鲁番出土官府账簿文书研究》;黄楼:《吐鲁番所出〈阚氏高昌某郡綵毯等帐〉考释》,《新疆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另收入黄楼:《吐鲁番出土官府账簿文书研究》。制度。其中田租、户调、正役的征收一般有固定的名目和数额,如粮、丝、毯等;而临时性的杂调、杂役则名目繁多,由官府按需不时征收④参见杨际平:《吐鲁番出土文书所见高昌国时期赋役制度》,收入郑学檬主编:《中国赋役制度史》,第170页;冻国栋:《麹氏高昌役制研究》,《敦煌学辑刊》1990年第1期,第40页。。依上节的考证,文书中征发的物品是数额为“卅”和“卌”束的草,则征发的名目和数额都是其他同时代文书中未见的。“刈草”的差役与供物出现在同一件文书的现象也很少见。不过,我们可以通过现有的线索推定文书中的供物和差役可能具有临时性。

从“被符”的角度来看,符作为一种传达王令的文书⑤孟宪实:《论高昌国的下行文书——符》,《西域研究》2004年第2期,第17页。,其中的命令是多样的。吐鲁番文书中所见的“被符”文书存在着“被符”承担临时性差役的例子⑥如见《横截县被符责取鹿角文书》,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壹卷,第100页。。另一方面,通观前贤的研究,被认定是常规的正役、田租、户调的征发的文书中皆未出现“被符”“奉符”这样的用辞。因此,“被符差刈草”与同一件文书中的供物可能不在常规的正役、田租、户调的征发范围中,而是具有临时性的。

学者程喜霖与严耀中总结过高昌地区存在的佃役⑦程喜霖:《对吐鲁番所出四角萄役夫文书的考察——唐代西州杂徭研究之一》,《中国史研究》1986 年第1 期,第56~58 页;严耀中:《十六国时期高昌官地上的“佃役”与“共分治”》,收入严耀中:《魏晋南北朝史考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34~39页。。根据上文对文书中“右七人蒲陶谷园子被符差刈草”的分析,“刈草”从差役项目上也可归类为“佃役”。阿斯塔那三八二号墓出土的《北凉高昌郡内学司成白请差刈苜蓿牒》①柳洪亮:《新出吐鲁番文书及其研究》,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3页。中“刈苜蓿”的差役项目和本文书中的“刈草”相似,文书中提到“内学”中有一人因“名堕兵部”而被“索役”②将“□”字释为“索”,参考了王素先生的观点。王素先生发现“〇”这种俗字不是“桑”的别体,而是“索”的别体。参见王素:《吐鲁番新获高昌郡文书的断代与研究》,收入刘安志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新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7页。去“差刈苜蓿”。特意将“长在学”的某人从“内学”中召走服役,而且要经过文书中“内学司成”的证明和“典学主簿”的签署,说明事发突然,主管部门只能临时去“内学”要人去服役。如此说来,“差刈苜蓿”的性质并非正役,可能是一种杂役。程喜霖先生认为高昌征发到官田役作的人夫,既非恒役,很有可能是一种杂役或杂徭③程喜霖:《对吐鲁番所出四角萄役夫文书的考察——唐代西州杂徭研究之一》,《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1期,第58页。。综上,我们有理由认为,本文书中的刈草可能是一种杂役或杂徭④张泽咸先生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杂役或杂徭进行了考据和论说。参见张泽咸:《关于唐代杂徭的几个问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年第4期,第11~12页。;而同一件文书中的供物也可能是临时性的杂调⑤关于吐鲁番文书中杂调的论说参见杨际平:《吐鲁番出土文书所见高昌国时期赋役制度》,收入郑学檬主编:《中国赋役制度史》,第170页。。

作为一份被符差役文书,它在当时的文书运行中应当承担有特定的功能,代表着相应的环节。陈国灿、吾买尔·卡德尔二先生认为这份被符差役文书利用上言文书的背面再书写,表明此差派直接出自王室,它是一件王室对差派到各地各部门值守差役人员的记录⑥陈国灿、吾买尔·卡德尔:《古丝路上的国际商城——高昌“末胡营”考》,《西域研究》2018年第3期,第15页。。下面我们结合高昌国早期的一些差役文书来讨论,我们可能对本件文书的性质与文书运行的流程有更明确的认识。

我们知道,“符”是一种用于传达上级命令的下行文书,在高昌国时期代表着王令⑦孟宪实:《论高昌国的下行文书——符》,《西域研究》2004年第2期,第17页。。下发符的主管部门是中央有关行政部门或公务相关的郡、县行政部门。⑧参见柳洪亮:《吐鲁番文书中所见高昌郡官僚机构的运行机制——高昌郡府公文研究》,《文史》第43 辑,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另收入柳洪亮:《新出吐鲁番文书及其研究》,第299~304页。那么“被符”文书的主体显然是中央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的郡、县及以下地方政府,而不应该是王室。

开端环节应是将王令以符的形式下发,接下来地方政府会对具体的供物、差役进行调配与安排,其中郡到县、县到乡里⑨关于高昌郡时期高昌地区乡里制度的研究参见唐长孺:《从吐鲁番文书中所见的高昌郡县行政制度》,《文物》1978年第6期,第20页。而本文书可能涉及的年代——阚氏高昌时期是否存在乡里制度则并无出土文书可以直接证明。裴成国先生曾有推测,按照阚氏高昌的建置规模和人口数字来看,即便不设乡里建置,也应当有其他类似的非正式建置。参见裴成国:《吐鲁番新出一组阚氏高昌时期供物、差役账》,《西域历史语言研究集刊》第2辑,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年;另收入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研究论集》,第242页。的命令也会以符的形式下发。正如哈拉和卓九六号墓出土的《都乡啬夫被符征发役作文书》⑩见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一卷,北京:文物出版社,1992年,第41页。中的都乡啬夫执行了县下发到乡的符中的命令,上报当地“为官种芜荒”的人户⑪柳洪亮:《吐鲁番文书中所见高昌郡官僚机构的运行机制——高昌郡府公文研究》,《文史》第43辑,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另收入柳洪亮:《新出吐鲁番文书及其研究》,第297页。;本件文书可能也体现了这一环节中基层乡官所做的工作。

哈拉和卓九〇号墓中出土的《永康十七年(482)残文书》①见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一卷,北京:文物出版社,1992年,第117页。其中有一件《高昌内直人残名籍》,文书中先列人名,后记差役内容:“右十四人内直人。”这种格式与本件文书后半部分的格式如出一辙,它们可能都代表了地方政府对具体差役的调配与安排。

但本文书上无勾画、涂朱等标识与“除”“了”等标记,且仅有一处加点为删字符号,因此不像是草稿或实际行用过的命令文书。鉴于本文书写在上言文书的背面,那么本文书的完成最可能在接收上言文书的同一官府中②参见[日]室山留美子、穴澤彰子:《吐魯番北涼文書の作成,保存,再利用,廃棄,埋納過程に関する一考察》,《都市文化研究》2009年第11号,第28页。作者专门统计了6例正面为辞、启等上言文书且背面再利用为籍帐文书的北凉时期文书,指出其中存在的同一官府内文书的再利用现象。本文探讨的文书同属此类,故应充分考虑同一官府内文书再利用的可能性。。删字符号的存在说明书手在写完后文书又经过仔细地核查,所以最有可能是一份在中央官府中经过重新抄录、核查的留底档案,这也构成了文书运行的最后一个环节。

如果上面的讨论都还成立的话,本件文书的性质和定名就要重新讨论了。典型的“名籍”只会记录姓名,姓名前后再无其他的附加信息。后接数字或差役情况的说明是“帐簿”类文书的表现。因此,本件文书的性质应当是“供物、差役帐”,而非“差役名籍”。综上,文书的名字也应修订为《高昌被符诸色供物、差役帐》更为合适。

四、纳物、刈草者的身份

接下来我们试讨论两个问题。一是文书涉及的人们的身份,一是文书中的人们是户主还是丁男的问题。鉴于文书中有两类人:纳物者与刈草者,我们将二者分开讨论。

先看纳物者。

关于身份:他们是编户齐民还是杂色人户,文书中并无直接信息可以说明。杂色人户是否要承担官府的普遍性差役,史籍中没有明确的记载。不过杂色人户如兵户等,身份地位一般低于编户齐民,且要承担某种特定的力役,处于生活比较困苦的状态③参见张维训:《略论杂户的形成和演变》,《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1期,第105页。。文书中的征物数额又较大,若是杂色人户,家财似乎承担不起如此沉重的临时性征派。所以笔者认为,文书中的人们是编户齐民的可能性较大。

关于文书中人是户主还是丁男的问题,文书中亦无直接信息可以说明。不过物品的征发有“卅”和“卌”两个数额标准,如果由丁男承担的话,什么样的丁男缴纳“卅”,什么样的丁男缴纳“卌”呢?目前未见给丁男的赋役分等的记录。如果是户主,因为户等有差,缴纳的多少有异,则合乎情理。综上,至少与“卅”和“卌”相连的人名更有可能是户主。文书中并未见到较多排列在一起的同姓人名(因为来自同一家或同一家族的丁男至少应该是同姓的),可能侧面证明这些纳物的人名即是户主而非丁男。

再看刈草者。

第10~13 行“刈草”者的身份则不好确定。同一件文书中“纳物”者、“刈草”者的身份应该是统一的。第8 行“右百卌人[]”可能是按户征物,所以此处文书中写道“右四人”等等也不排除按户服役的可能。所幸哈拉和卓九六号墓所出《都乡啬夫被符征发役作文书》①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一卷,北京:文物出版社,1992年,第41页。中有“右五家户作次,逮知为官种荒芜[”的记载。这种田间力役和刈草的差役劳动场所相同,劳动强度类似,却明确记载着以“户”为服役单位。洋海一号台地四号墓出土的《北凉高昌郡高宁县差役文书》②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197~209页。中有“右二家户候次”的记载。因此,“刈草”是按户服役的说法在逻辑上行得通,只是不清楚写“人”却不写“户”的原因。

在文书中所见的差役信息中都标注有服役者的身份,一处为“园子”;两处为“吏”。文书中载:“右四人别仓婆信吏被符差刈草”、“二人末胡营吏”。这几位吏与其他未标记为吏的人应有一些不同。我们知道,吏在汉代已经是一种受国家征发的服役对象,从东汉末年开始,吏有了身份逐渐卑微化的趋势③唐长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吏役》,《江汉论坛》,1988年第8期,62~67页。。如汉代百石以下的少吏(或称小人吏),会充当长官的“从佐”为厮役,时人会以之为耻④如汉安帝时冯良的例子:“良出于孤微,少作县吏,年三十,为尉从佐,征迎督邮,即路慨然,耻在厮役。因坏车杀马,毁裂衣冠,遁至犍为,从杜抚学。”见《后汉书》卷五三《周燮传附冯良》,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1743页。。直至东晋南朝,中央和地方的公府、州府、军府所置吏、兵数额大幅增加,其中当有从事手工业、农业劳动者。他们的来源可能是强行征发或召募⑤唐长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吏役》,《江汉论坛》,1988年第8期,第67页。。北朝的吏一般出于征发,服役有年限和番休,可能承担非生产性劳动较多⑥唐长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吏役》,《江汉论坛》,1988年第8期,第68页。。在5 世纪中后期,远在高昌的这几位吏的来源和服役状态又是什么样呢,与南朝还是北朝的吏更为相似?笔者认为,高昌曾接受前凉、前秦、北凉等王朝的统治,与后来的北魏联系也较南朝密切,所以受北朝的制度、文化等方面的影响应该更为明显。《魏书》卷7 下《高祖纪下》太和二十年(496)十月记:“司州民十二夫调一吏,为四年更卒,岁开番假,以供公私力役。”⑦《魏书》卷七下《高祖纪下》,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80页。这条记载对于我们理解本件文书中关于吏的记载或许有所帮助。“被符差刈草”或可被理解为一种“公役”,“吏”也很可能是由民夫(即丁男)中征调而来。

我们亦或可以从走马楼吴简中获得一些启示。在《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吏与民混编于其中。韩树峰先生注意到吴简中的吏分为“给吏”和“真吏”,在分析了二者间的区别后发现,“真吏”在官府中正式服役,具有身份性。“给吏”不具有身份性,系普通百姓临时服吏役⑧韩树峰:《走马楼吴简中的“给吏”与“真吏”》,《吴简研究》第2辑,北京:崇文书局,2006年,第30~32页。此后黎虎先生撰文认为“给吏”即“吏”,参见黎虎:《说“给吏”——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谈起》,《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11期,第88页。韩树峰、王贵永二先生对黎虎的论据和观点进行了商榷,又参考《竹简》[贰]、[叁]、[肆]中的新材料,论证了“给吏”不是“吏”,是普通百姓的观点。参见韩树峰、王贵永:《孙吴时期的“给吏”与“给户”》,《吴简研究》第3辑,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需要注意的是,韩树峰后文中“给吏”的概念范围较前文中的“给吏”有所扩大,但不影响我们正文中的观点。。“给吏”既出自临时性征发,它与文书中所见的吏或有一定的相似性。那么,这些吏的出身也可能是普通百姓。不过无论是“给吏”或“真吏”,我们都不清楚吏役的具体内容。本件吐鲁番文书或可揭示5 世纪中后期高昌地区“吏役”的情况。文书中“右四人别仓婆信吏被符差刈草”可以解读为吏去刈草,则刈草是临时征发的吏役的一种。这或许也会对我们观察吴简中的吏与吏役有所启发。

在本件文书中还有一个问题:纳物者与刈草者是以何标准来划分的呢?笔者猜测,可能是根据财产多寡或户等之类;也可能根据籍账材料中的身份标识(如园子、吏)等来划分。这个问题目前还无法解决。

五、结 语

以上是笔者对吐鲁番文书《高昌被符诸色差役名籍》进行的一些整理与研究。出土时间、地点、墓葬信息、文物原始状态等关键信息的缺失,为文书的整理和研究增加了难度。不过,通过对图版中所呈现的文书物理形态特征进行仔细观察,仍有助于我们解读出大量历史信息。这提醒我们,文书的种种物理形态特征也是文书形成过程的一种反映,从文书学的角度整理和研究文书依然是行之有效的切入点。

高昌的供物与差役制度颇为复杂,此件供物、差役账仅揭示了一种新的文书运行的环节与新的供物与差役的形式,可以与鄯善县洋海一号墓出土的《阚氏高昌永康年间(466-485)供物、差役账》①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129~145页。相互呼应,使我们进一步思考当时出现的将供物、差役写在同一篇帐簿上的形式与文书中供物、差役的性质。无独有偶,阿斯塔那四八号墓所出《高昌传判麹究居等除丁输役课文书》②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一卷,北京:文物出版社,1992年,第346页。也将供物、差役登录在同一件文书上③谢重光先生经过考证后认为“丁输”是计丁交纳木薪的一种课调负担,而不是丁壮承担的运输力役。参见谢重光:《麹氏高昌赋役制度考辩》,《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1期,第86~87页;,说明将供物、差役写在同一篇帐簿上的形式在麹氏高昌时期依旧存在。该如何解释这种现象,这个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或许新的文书材料的出现还会让我们了解到新的文书运行的环节;了解到新的供物与差役的形式,如在本件文书中初具端倪的“吏役”。纳草、刈草在麹氏高昌及以后的文书中也不多见,这种现象让我们重新思考高昌国早期与麹氏高昌在赋役制度上的承袭与变迁。

囿于出土的同一时期文书甚少,笔者对这件《高昌被符诸色供物、差役账》中涉及的一些问题难以做出圆满的解释。所论倘有不足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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